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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老太切除多器官后去世,报告显示未现恶性证据,家属最终起诉医院

发布时间:2022-09-19 17:25:18

阅读量:11677

    对于一个77岁的老人来说,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是需要慎重考虑的。这是每个相关从业者都必须清楚的一点,因为一旦发生意外,面临的将是无法挽回的错误。

    9月18日,有新闻报道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一名77岁的老太进行摘除多器官手术,手术三个月后,老人家因身体突发状况而离世,家属对此痛苦万分。据死者女儿小菲的回应,2018年8月上旬,老人张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体检后发现胆管有轻微扩张。随后医生以“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安排老人住院。

    2018年8月14日,主治医师在做完ERCP术后,该手术还没有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依据,送检的细胞也不支持恶性肿瘤。为了确认患者的病情,在医生的建议下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医院进行了PET-CT检查。诊断是恶性肿瘤的可能性较大。凭此报告仅供临床参考,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决定进行摘除手术。8月25日,医生向家属发出“知情通知”,并签署支持同意手术。在告知书中强调,胰腺癌属于恶性程度非常高的消化系统恶性肿瘤,包括胰头癌和胰体尾癌,需要进行手术摘除。一旦恶化到无法切除的情况,癌症就会逐渐恶化并夺走患者的生命。给出了接受过手术和未接受过手术的患者的生存率。最严重的一年不接受手术生存率只有10%。这封通知书清楚地说明了手术的危险性和手术范围,专业事项由专业人员解决,于是张某家属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8年8月27日,张老太被医护人员推入4手术室,在进行了手术之后,张老太转入普通病房,手术基本成功。到了9月22日要出院时,张老太被诊断出有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以及心房纤颤等多个身体问题,家属认为是手术之后的体质变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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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和11月15日,张某都因为身体问题两次入院,出现饮食困难和难消化等问题。之后更是送入ICU监护,于12月2日上午在医院之中病逝,从这些时间点来看,张某的身体在手术后出现了多种情况,死因是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等。家属认为,在告知书中母亲接受摘除手术后会越来越好。但三个月后老人去世了。在查阅相关病历后,发现医生切除了多个器官,导致饮食和消化都出现了问题。张某的女儿在打印母亲的病历时,发现术后首次病程上记录,张某多个器官被摘除,这些都是基于没有确诊为胰腺癌的情况下。她认为医生的手术有问题。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女士摘除的多喝器官完整,并没有恶性肿瘤的情况。8月28日的检查报告中还指出,也指出接受手术摘除的器官并没有恶性证据和异常。有了这些相关证据,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没有想清楚。对77岁的老人进行了器官手术,并错误地切除了她的胰腺、脾脏等重要器官,导致她在手术后因严重并发症而死亡。家属随后起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法院随后委托中心对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运营审批进行诊断,查明该医院方是否存在过错。

    2020年8月10日,该中心给出鉴定报告,相信医院对张某患胰腺癌存在单一的认知,并未对患者家属如数告知危害,也未判断患者是否适合手术来判定,其死亡与手术的事实有一定的关系。随后对医院承担的责任参与感认定为61到90,属于医疗事故,而医院则认为张某已进行尽责的抢救,并不存在过错。医院在法庭上指出,对于张某的病情有认知,并给予积极救治行为。患者在入院前已出现身体不适,根据检查报告进行手术,术前告知家属风险和责任,一切都在情理之中,但张某的离世已成事实。经家属鉴定和鉴定中心的报告,医院的上诉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中心的报告符合准确的客观事实,不存在院方强调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等问题。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要求医院承担8成的赔偿责任,赔付47万。对于这笔赔偿,家属和医院认为不合理,并提起了上诉,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对于这起医疗事故,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让事件得到进一步曝光。近年来,对于医疗事故的出现,不止是大众在承担压力,公众对医院的认知也在逐步发生变化。有人说,对于老人和儿童的特殊群体,大家一定要慎重处理,没必要的手术能省则省,有责任承担的话,大家都是一同承担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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