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岁的小明因高烧到某医院就诊。收入院第二天,孩子突然出现口吐白沫的症状,后浑身抽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小明的父母找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以孩子系自身疾病原因,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为由拒绝赔偿。小明的父母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小明父母提出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患方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在审核时回复:1、院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2、病历记录前后矛盾,医患双方存在争议;3、未对小明尸体进行解剖,死亡原因不明,且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鉴定机构退鉴意见,医方存在一定过错,即未对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也未告知患方有进行尸检的权利,且病历记录前后矛盾,医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存在伪造、篡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医院的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行为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次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一、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能免除法律责任。医疗纠纷鉴定一直以来存在两种鉴定,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一种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除要承担民事赔偿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医疗责任鉴定是对医疗过程及医疗行为进行分析评价,属于专业评价,与民事责任认定是明显不同的。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先期难以取得病历,举证比较困难。因此,《民法典》1222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所谓推定过错,是指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本案中,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物品,也未告知患方有进行尸检的权利,并且对病历进行了修改,所以在此次纠纷中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因上述程序错误导致该案不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小明的死亡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赔偿小明父母一定的损失。当然,这类损害结果因不是由医疗行为直接导致,在民事责任认定上,通常不会太高,一般仅承担次要及以下的责任。
法律解读
现实中,虽然有些医疗过失行为本身尚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1218条依然沿用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要件。只要是院方的错过使患者受到损害,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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