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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吸毒行政案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06 17:52:18

阅读量:18601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李永杰;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公安机关在办理吸毒行政案件时,适用“本人交代+尿检阳性”的证据规则,但因吸毒具有隐密性、吸毒人员反侦查意识不断在提升,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出现吸毒嫌疑人拒不供认吸毒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情形一、吸毒嫌疑人拒不供认,但有其他证据证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所以,对于有其他证据证明的零口供吸毒案件,办理的方向就是收集其他证据,包括:同案人员的指证,家属或他人证明其吸毒的陈述,现场查获的毒品和吸食工具,身体上的注射针眼等。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毒品(或吸食后的残留)和吸食工具,且本人又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的,可以认定为吸毒。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需要一名证人(如家属)指证才能认定吸毒成立,笔者认为不需要,因为吸毒的隐秘性特点,很少会有证人,加之吸毒的社会害性如此之大,若是对证据要求等同与普通行政案件,会导致放纵吸毒违法行为的发生。实际上,关于嫌疑人是否吸毒通过抓捕经过和审问情况,根据经验判断,足以做到内心有数,加上尿检阳性和现场物证,足以做到内心确认。
2、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注射吸管,身体检查发现有注射针眼,本人又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的,可以认定为吸毒。
3、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未现场查获到毒品、吸食工具等物证,但有一名以上证据证明力较高的证人指证(如同伙承认吸毒且尿检阳性,指认该嫌疑人与其一起吸食),且本人又不能提供合理申辩理由的,可以认定为吸毒。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需要两名证人,笔者认为不然。
4、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未现场查获到毒品、吸食工具等物证,但嫌疑人有吸毒成瘾戒断症状,且本人又不能提供合理申辩理由的,可以认定为吸毒。
情形二、吸毒嫌疑人拒不供认,又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
此时可以人体生物样本(尿液、血液、毛发、唾液等)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若吸毒嫌疑人对检测结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排除其被动摄入毒品,可以认定该嫌疑人具有吸毒的违法行为。以下是笔者审批的一起通过实验室检测结论直接认定吸毒违法事实成立的案件。
【案例】肖某是一名小学教师,曾两次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且正在社区戒毒期间。2017年9月1日,肖某所在学校给予肖某开除党籍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若发现肖某再次吸毒,将开除公职。10月份肖某再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人体毒品尿样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现场未发现任何物证,肖某因害怕被学校开除,拒不承认吸毒,公安机关询问其如何解释尿检检测呈阳性时,肖某无法解释。在僵持12小时候后,公安机关将肖某带至某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尿样毒物实验室检测,检测结论为肖某甲基苯丙胺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尿样检测结论和实验室检测结论,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作出处罚决定当天,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当天将肖某的尿样B样本送到省公安厅指定的某医院进行复检,检测结论为肖某甲基苯丙胺吸毒成瘾严重。
分析:公安部出台《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了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三种检测方式,其中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另外,为保证实验室检测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公安部作出《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规定:
一、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
二、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
三、实验室检测结果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其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
……
综上,当吸毒嫌疑人员拒不交代吸毒时,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可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和受他人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的前提下,吸毒嫌疑人员若不能对检测结果作出合理解释,应对吸毒嫌疑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相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
当然,实验室检测应严格依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特别是在吸毒嫌疑人员可能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下,应规范吸毒检测工作,并注重保护吸毒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在于公安机关实验室检测做的规范、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指定的某精神卫生中心对肖某尿液作出检测结果时,公安机关当场告知肖某;当肖某当场提出要提起行诉讼时,公安机关当场将肖某尿液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当肖某提起行政诉讼时,公安机关当天将肖某的尿样B样本向省公安厅指定的医院进行了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告知肖某。这样就在保障肖某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打击了肖某吸毒的违法行为,做到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目前,很多地市局公安机关都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这为通过实验室检测认定吸毒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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