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人民群众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结合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1.噪音一直是困扰居民的难题。眼下,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施行,对社会普遍反映的噪声问题作出了回应。对于噪声污染带来的矛盾纠纷,法院有哪些举措?哪些是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创新的方式?
答:人民法院的举措主要有:一是发挥诉前调解作用。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在调解方面,线上是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作用,线下是广泛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多元解纷工作,使得包括噪声污染在内的大量案件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噪声污染纠纷案件。案件审理是法院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能,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决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三是加强调研工作。在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政策或适用规则。
四是发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具有引领示范和规则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发布噪声污染典型案例将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
五是开展司法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在六五环境日前后指导各地法院开展司法宣传工作,今年也已经在相关通知中要求各地法院结合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创新的方式在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在2022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在噪声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针对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噪声扰民作出禁止令,正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
2.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何依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做出禁止令,制止噪声扰民行为?
答: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声音,有的声音非常美妙,比如清晨的虫鸣鸟叫,有的声音则会影响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比如噪声。从法律方面判断噪声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在特定领域,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第二,是否造成了一定影响,即“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比如,本案中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符合特定领域。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导致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符合“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标准。故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属于噪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强化监督指导,出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开展广泛宣传,多措并举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守护老百姓安宁的生活环境。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制定就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领域预防、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有力举措。该司法解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延伸适用,丰富了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内涵。
李先生发出噪声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虽然发生在邻里之间,但因其尚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民法典和当时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无法保障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而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较好的弥补了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但给老百姓造成极大影响,不及时制止将噪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及时得到禁止。本案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紧迫的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3.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这个第一“令”有怎样的意义?
答:广东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全国第一份“噪声扰民”禁止令,有一定的示范意义。首先,该案明确了噪声侵权可以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王先生受到噪声侵害行为属于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所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做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及时制止了李先生噪声侵害行为,有效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虽然噪声未超过排放标准,但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根据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居住环境受到他人播放恐怖声音的噪声影响。李先生播放“荒山野鬼”声音虽然并不是针对王先生,但客观上导致王先生及家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属于“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情形。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荒山野鬼”的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及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
再次,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环境的范围非常广泛,保护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态环境侵害的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的难以修复和长期性,都说明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而预防性救济措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极为重要。禁止令这一环境领域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
4.在该案件中,由于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对于这类未到法规标准但又确实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哪些作用?
答: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较好的弥补了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但给老百姓造成极大影响,不及时制止将噪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及时得到禁止。本案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紧迫的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进一步拓宽。禁止令司法解释适用于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和扩大,是一种预防性司法手段。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像王先生这样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5.除了噪声领域,是否可以申请其他类型的环境侵权禁止令?
答: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像王先生这样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在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北京等地法院也作出过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比如,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作出禁止令,禁止某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禁止某企业使用开炼机、密炼机生产,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禁止令如何确保审慎不滥用?如果禁止令超过时效后,噪声“卷土重来”,能否再次申请?禁止令能否做到切实解决问题?
答:首先,禁止令的申请具有一定的条件。由于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做出将会制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具体判断时要考量被申请人人的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在实施,不作出禁止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作出禁止令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影响,作出禁止令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对上述因素予以充分考量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
其次,禁止令分为诉前禁止令和诉中禁止令。对于诉前禁止令来说,申请人超过30日不起诉则自动失效。当然,申请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做出禁止令保全措施。
再次,禁止令救济是针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预防性救济的特点是在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对紧迫的侵权行为的制止。如果禁止令保全措施已经起到效果或者申请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此外,如果据以作出禁止令的考量因素发生变化,尤其是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已经消失,不及时制止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已经不存在,或者生态环境损害已经通过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行政机关执法等予以弥补,继续执行禁止令可能会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害,此时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提前解除禁止令;经人民法院的审查,可以准许解除禁止令。
7.案件中的王先生主动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反映了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法治意识。法院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宣传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声音环境的安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一是如前所述,适时发布噪声污染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和规则补充的作用。二是开展司法宣传工作。各地法院都很重视普法宣传工作,随着科技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法院越加重视通过公众号、庭审直播、巡回审判等方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有些环境保护案件在线庭审时,观看直播的人数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发挥了很好的释法普法作用。
8.周边有噪声污染,公民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噪声污染纠纷来到了法院,法院会怎样处理?
答: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根据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群众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针对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审理。
9.近年来,许多蕴藏着“大道理”的“小案”进入了人们的视线。请问,本案的“大道理”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
答:人民群众拥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职责所在。邻里之间产生矛盾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解决,不正当的手段只会进一步加大邻里矛盾,得不偿失。邻里之间只有做到互助互谅,才能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共同维护优美生活环境。
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起,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就不断在房间内听到古怪的吼叫,内容是“荒山野鬼”,并在每天上午、下午到夜间不间断重复播放。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王先生的女儿居家线上学习,奇怪的叫声严重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经王先生了解,原来是102房的李先生制造的噪音。经沟通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经广州市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302房屋内为36分贝,但可以清晰听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依法做出诉前禁止令,禁止被申请人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专家解读“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结合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接受了记者采访。
1.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这个第一“令”有怎样的意义?
答: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在出现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这种方式较为便捷,但其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处理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虽然可以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纠纷,但缺点是程序复杂、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较多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第三种救济途径。
2.在该案件中,由于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对于这类未到法规标准但又确实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哪些优势?
答:环保禁止令具有如下优势:其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于污染受害者比较便利,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不过,环保禁止令需要谨慎运用。环保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在缺乏完备程序的情况下,环保禁止令对于行为人影响较大,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在适用环保禁止令时,需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条件,仔细识别和判断各方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并加以权衡。
在类案的启示方面,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且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的活动的噪声纠纷案件中,申请环保禁止令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这里的重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承载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诉前禁止令能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的一点是被申请人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与其他邻居“斗气”的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活动。
3.案件中的王先生主动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反映了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法治意识。法院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宣传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声音环境的安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案件当事人主动利用环保禁止令成功维权,给我们一个启发,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不乏有利于广大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讫待在实践发掘和利用。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立法和新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广泛宣传,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达到宣传效果。一方面,可以对维权的群众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对噪声的产生者产生提醒和警示效果,令其主动停止排放不必要的噪声和降低无法避免的噪声,减少噪声污染纠纷的发生。
4.近年来,许多蕴藏着“大道理”的“小案”进入了人们的视线。请问,本案的“大道理”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
答:在邻里之间发生噪声纠纷是很常见的现象。“邻居不能选择”,邻居之间相互理解和克制是长期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每人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的受害者。人人有责才能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和享受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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