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国晖律师
被告智某
被告深圳市永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2012年7月7日,被告人智某驾驶粤B/Z096C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布吉街道金运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该车左前轮碾压行人叶某的右脚,造成叶某右脚严重受伤。据此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
1.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被告三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业险的被告三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代理之下,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人民币130471.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一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后续治疗费并申请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我司仅认可后续治疗费3.5万元后按责计算即3.5万*0.8责任=2.8万;后续治疗费上诉金额(15-3.5)万*0.8=9.2万;
2.法院计算错误,上诉金额4492.14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故整案上诉金额96492.14元。
被上诉人叶某的代理律师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审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后续治疗费?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由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因此变更原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叶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25979.1元。
【国晖南宁律师 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都明确证实了被告人应当承担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还提起上诉只能说是心存侥幸,结果不成想反倒是费力又费钱。
在一审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运用其专业而又热忱的服务为当事人极大的维护了权益。面对二审,国晖律所依旧坦然面对,轻松赢得了成功,使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格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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