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隐瞒怀孕入职3天被辞退,上午与老板发生冲突,下午流产
案件详情:
杨女士月初找工作,在面试的前一天得知自己怀孕47天,很快她就收到入职通知。在入职的第三天,她签了劳动合同准备交给公司盖章时,突然得知她被辞退了。杨女士在与老板沟通的过程中发生冲突,当天下午杨女士就流产了,她认为这跟自己在公司受到的惊吓有关系。
观点:
1、入职前知道自己怀孕了,但是入职的体检报告和她入职的时候都没说自己怀孕了,入职后公司考核觉得她工作能力不行时她来了一句自己怀孕了!
2、产假158天,复工后每天还有一个小时哺乳假,怀孕入职对企业还有同事压力真的挺大的,最关键她没有如实披露,这种人多了真的给其他女性就职带来了不利影响啊。
3、重点是企业完全不知道她怀孕了,她自己不能胜任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然后她提出自己怀孕了公司不能辞退孕妇。这不是她自己钻空子吗?
目前事情还在发酵中,截止发稿前还未得出结果,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仟律网小结:
这位女士很明显是刻意隐瞒怀孕事实并且还打算事发后当免辞金牌,有些事情不是单纯对或不对。怀孕也应该如实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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