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患者, 49岁,女性,患糖尿病19年,因发热呕吐在诊所输液,医生开出的药物是氯化钠、西咪替丁、奥美拉唑、庆大霉素等,输液3瓶,输完后,患者回家两个多小时后死亡。患者家属报警后,警察欲逮捕医生,医生逃跑。
医生是卫生室村医,但卫生室正在闲置,医生便在自家开的门诊,请问这位医生该怎么办?
专家解析
本案中对于病人的死亡,医方究竟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病人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在没有进行尸检或医疗鉴定之前尚难认定。但患者家属报警后,警察来逮医生,医生却跑了,致使事态变得复杂,不确定性疑团加剧。这里姑且不谈警察逮医生是否属实,还是医生听信他人误传以为警察要来逮自己而信以为真,至少,从来信提供的情况分析,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毕竟,死因还未查清,警察无权逮捕医生。很有可能是,警察考虑到有人报案,来调查了解一下案情而已,即协助警方调查事件真相。
类似这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未经医疗鉴定之前公安或检察机关要刑拘或逮捕医务人员,常见的有非法行医罪或医疗事故罪。对于非法行医罪,必须符合2008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应说明的是,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删除了第(2)种情形)本案中的医生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且造成患者死亡的,即有可能构成此罪。对于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由于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般情况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除非责任事故情节和行为特别明显,结合本案分析,应该不属于,但令人惊讶的是,责任医生跑了,这就可能惊动警方必须重视并彻查此案了。
从情况看,该医生是卫生室村医,应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于卫生室在闲置,故他在自家开了门诊,既然是自家开的门诊,那如果进行了收费,且有诊疗行为,那就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了,但是否构成犯罪,就看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是在2016年12月12日之前,即涉嫌符合“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第二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如果该医生并非正式对外以医疗机构名义进行诊疗行为,仅是在家休息时,恰好有村民上门来找,出于好心,为村民开点药液打打点滴,偶为之,非常态化,那在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就值得斟酌了。但如果发生在2016年12月12日之后,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需承担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责任。
不管怎样,由于基层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面对突然出现的医疗纠纷,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还有很多,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因为无法面对,有的选择逃避,有的甚至走上自杀之路的也并非个例。
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现状呢?这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不无关联。所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一般为二级甲等以下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具有以下特点:规模小、科室设置不齐全、高精尖设备少;医务人员学历偏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医务人员诊疗范围没有严格专业领域区分,医务人员基本上类似于“全科医生”;服务对象以农民和普通职工为主,诊疗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与慢性病为主;业务量小,产生两种后果:一是设备使用率低,相应而言,其投资回收期长、收益率低。二是药房库存药品流动量小;管理水平普遍较低,集中表现在病历管理环节十分薄弱。
与此相对应,基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显而易见:由于规模小,对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某些方面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根本无法做到。如《条例》第26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但基层医疗机构普遍没有设置太平间,即使放置指定场所,一般也不具有冷藏设备,而尸体的保存又直接影响尸检工作的开展,也进一步影响到死亡责任的划分。再如,由于高精尖设备少,某些突发病例在基层医疗机构可能得不到有效抢救而发生意外,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另外,在转诊转院环节上,可能出现基层医疗机构不闻不问现象。由于医务人员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且平常以诊治常见病、多发病与慢性病为主,医务人员易形成经验主义,而不注意仔细观察、辩证分析病情及其细微变化,极易误诊或延误患者及时治疗。实践也表明,基层医疗机构误诊率较高。长期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与人员素质等原因,病历管理环节尤为薄弱,业务科室病历缺损、涂改现象严重,而这一点直接影响到病历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病历在归档后也得不到有效管理。这一切都让基层医疗机构及其医生面对医疗纠纷一筹莫展,有心解决而余力不足。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应对?
一是履行报告义务。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是注意保存证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5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三是患者死亡,应及时告知患方家属有权尸检。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四是依法解决纠纷。四条途径:一是自愿协商;二是人民调解。三是行政调解。
四是司法裁决。切忌勿一跑了之,应理性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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