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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06-15 10:00:01

阅读量:11975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众和法律小编为您整理了详细的程序步骤。

  2020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高医疗办案效率的方法:

  第一个最简便的做法就是能不鉴定则不鉴定,是最省时提高办案效率的最有效方法。那如何避免做鉴定呢?

  第一种,针对医疗侵权案件,比如积极的应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定情形进行推定过错,就是很好的一种做法。本人曾代理一起患者诉广水某医院的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我们就利用医院的医师没有相应的主治手术的资质严重违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推定过错,就成功的免除了繁杂鉴定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再比如应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是不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法定情形,都可以有效的避免鉴定而提高效率。本人办理的患者诉武汉某知名医院的知名教授的一起医疗案件,就是采用此法。

  第二种,如果不是医疗侵权案件,则可以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将医疗案件当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鉴定,而且可以维护通过侵权途径达不到的维权目地。

  第二个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诉讼策略的选择和调整来提高办案效率。我们知道一般的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程序中,鉴定一般都是法院主导下进行的鉴定,这种方式虽然公平公正方面更有保证,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效率低下,耗时冗长,这里面也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比如鉴定时间不纳入审限以致法院毫不在乎鉴定程序的快慢与时间长短,比如法院内部因为一个鉴定也要多部门的周转,比如从办案主审法官到立案部门或到技术鉴定部门再到司法鉴定机构等等这些部门的周转协调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因此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与因素,选择在诉讼中进行鉴定并不是提高效率的明智做法,那该如何做呢?

  我们不妨换一种诉讼策略,在立案之前就自行委托进行一次鉴定,拿到鉴定意见之后不仅立案的效率会提高(因为很多法院有先鉴定后立案的要求),而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且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在诉讼中是不用再次进行鉴定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办案的效率。即使对方最终成功启动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专家也不得不慎重考虑第一次鉴定的专家的意见与观点,没有充分的依据再次鉴定的话是不会轻易推翻原鉴定意见的。这种做法的最大优势就是我们在鉴定中可以尽可能的选择效率高、权威性高的鉴定机构,从而把握主动性与前瞻性,既提高了我们能够控制的效率,也在办案之时对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与衡量,尽可能的不打无准备扺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走没必要的冤枉路,不花没有意义的冤枉钱。不过,顺便说一下,这种策略的弊端也比较明显,就是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在内就相当于要进行两次鉴定,其耗费的时间自然会相应的变长,原本想节省的时间未必能够节省下来,而且再次鉴定的风险与结果也是未知的。这就要结合具体的案子情况灵活把握了。

  第三个有效的方式就是要提高审判效率、质量与监督制约。

  具体来说,第一,要尽量简化医疗案件处理所涉及的办案部门,比如案件立案之后到了业务法官(或主审法官)手里后,案子要进行鉴定的话直接由主审法官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即可,没有必要再在立案庭或司法鉴定科之间来回折腾了,这样既浪费人力又耗费时间;


  第二,在诉讼中的鉴定,法院作为委托人,鉴定机构一般也只对法院负责,理应对鉴定机构履行委托人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不是任由鉴定机构消极拖延甚至迟迟不进行鉴定工作也迟迟不作出鉴定意见,这不仅有损法院的威严,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第九条”虽然鉴定时间不纳入审限,但是鉴定的时间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一般需要在6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必须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如果过了该法定期限,则法院应当主动询问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如果没有依法延长期限的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事由的,法院应当责令鉴定机构在限定的期限内必须尽快完成鉴定意见。为了防止法院也会出现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当鉴定机构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法院的审限即自动继续计算,就会督促法院依法积极履行监督制约作用。同时,对于鉴定效率低下的鉴定机构,法院在对其委托的案子可以进行降低数量、降低评级、作出司法建议意见等措施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第三,法院应当鼓励一方自行依法委托鉴定,同时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尽可能提高案件效率。比如如果没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鉴定有问题的时候,依法不应启动重新鉴定;即使原鉴定有些瑕疵,但是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补充鉴定能够解决的,也没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从而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程序,以尽量的提高司法效率。

  第四,法院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以尽量的减少案件的司法程序。比如在立案之前可以组织案前调解,调解成功即可终止后续的司法程序;调解不成再立案,立案之后还可以组织证据交换,继续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鼓励双方共同鉴定或一方自行鉴定,以尽可能的提高效率;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可以继续组织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开庭后依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

  有关医疗纠纷问题的讨论,以及医疗纠纷解决程序的介绍,可以了解到对于这种纠纷的处理最好选择就是双方调解,双方化干戈如玉帛才是最好的情况,如果实在调解不成,那么只有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将双方的矛盾给解决了。

转自:众和法律


来自:仟律网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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