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7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人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患者无需对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生产者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除过错不需要受害人举证以外,还有三项要件事实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患者损害、因果关系”。
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损害以及使用医疗产品、输人血液的事实,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不应有例外。但对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通常需要专业技术进行判断,产品存在缺陷可以经过专业技术鉴定辅助证明对于因果关系要件,原则上虽由患者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来完成举证。如果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为由进行抗辩的,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实际上将产品缺陷和血液不合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缓和了患者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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