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合作”,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记者昨日(5月30日)获悉,这桩诈骗案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以诈骗罪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此期间,被告人黄乐勤已经服刑完毕。判决后,黄乐勤的辩护律师表示,将对该案继续提出申诉。
借买国债套钱炒股两金融机构损失4.5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高院此次再审终审裁定,维持了2015年8月葫芦岛中院再审一审的认定。
根据再审一审法院认定的结论,被告人庄大川在介绍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将上述二家金融机购的资金用于炒股、投资和还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另一被告人黄乐勤作为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以营业部的名义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出具保证购买国债资金安全的承诺书,后又违法使购买国债资金进入股市、划转资金、融资出具交割单、在询证函上盖章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庄大川完成诈骗行为,其明知庄大川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亦以诈骗罪处罚。
法院认定,两人的诈骗行为使葫芦岛商业银行损失人民币2.89381亿元,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损失人民币1.6135亿元,共计损失人民币4.50731亿元。
案件审理历时10年一刑满被告人要申诉
自2007年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庄大川、黄乐勤公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在此期间,多名律师参与此案的辩护。
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葫芦岛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黄乐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再审一审则减为7年6个月。就此法院认为,黄乐勤在共同犯罪中为庄大川诈骗提供帮助,事后也未分得赃款,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据被告人黄乐勤的辩护律师介绍,他是在法院指定再审的过程中接受的委托,始终对黄乐勤进行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黄乐勤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案件审理跨度周期漫长,黄乐勤已经服刑期满,此前被释放回家。
■案情
借买国债套钱炒股致金融机构巨额损失
新京报记者梳理检方指控和此前的报道发现,1955年出生的庄大川靠炼油起家,曾经做过期货,1989年作为企业家被招商引资到葫芦岛。庄大川于1999年与葫芦岛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关系后,2002年12月12日,庄大川为葫芦岛商业银行在北京海通证券购买3000万元国债,获得8%的高额利息,随后购买的几笔国债均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获得了葫芦岛商业银行的高度信任。
银行资金借国债买卖违规进入股市,可获得更高的回报。为达到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大川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2002年,庄大川到厦门,找到以前相识的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某,向其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随后找到时任葫芦岛商业银行行长的敬建国、副行长王学伶、计财部经理马玉友等人,以其在厦门人熟、银河证券公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银行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
2002年7月22日,王学伶、葫芦岛市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李玉民等人来到厦门虎园路营业部,庄大川将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高级客户经理李某介绍给王学伶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共将6.1亿元资金交给庄大川进行国债买卖。2003年底至2004年初,庄大川以同样手段,骗取铁岭城市信用社4笔资金1.9亿元。
按事先预谋,骗取资金委托书后,庄大川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自己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委托李某炒股。
2002年到2005年,股市恰逢熊市。根据起诉书,到2006年10月19日案发,庄大川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共造成经济损失4.5亿余元。
■回顾
历时10年的审理都经历了哪些“波折”
●2007年12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庄大川、黄乐勤公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葫芦岛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15年。两人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乐勤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3年11月辽宁省高院再审后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葫芦岛中院重新审判。葫芦岛中院受理后将该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2014年7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撤回此前8家信用社对被告人和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求部分。
●2014年7月葫芦岛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起诉。
●2015年8月葫芦岛中院再审一审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亿元;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庄大川、黄乐勤仍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5月26日辽宁高院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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