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检察官肖佑良,旗帜鲜明认为:许艳无罪,一审判决丢人现眼,有严重政治错误。
原文:
在网上看到许艳敲诈勒索案在疯传,微信群内炸开了锅。笔者看了判决书及大家的议论,深感耻辱,判决书丢人现眼呀。如果许艳敲诈勒索案罪名成立,这就意味着睡了许艳姑娘的公职人员,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在法律上就应当追缴许艳敲诈勒索所获得的赃款,并退还被害人。
如此一来,灌南县公安、检察法院经过刑事诉讼,以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告,法律保护公职人员(其中四人为公安局内部的领导)对人家姑娘的白睡行为。公职人员睡了人家姑娘,想给多少钱,可以随意,姑娘如果胆敢多要,就是敲诈勒索犯罪,就要判处十多年刑罚,还要附加判决人家姑娘根本不可能支付的高额罚金500万元。歧视女性达到这样程度,实属罕见,令人发指。
许艳索要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公职人员在睡人家姑娘前,早就是有心里预期的,肯定要付出代价的,不可能是白睡的。公职人员既然敢睡,不要怪人家敢要。至于许艳索要财物时,寻找什么理由和借口,那怕是虚构的理由,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你的确睡了人家这个基础事实存在,人家姑娘问你要多少钱,那完全是人家姑娘的自主范围内的事。
当然,睡了人家姑娘的公职人员给不给,给多少,那也是你公职人员自主范围内的事,只是公职人员根本没有资格去告发人家姑娘敲诈勒索犯罪。据传在9名公职人员中,并没有人去告发许艳敲诈,而是有人因其他事情案发牵出来的,如果是这样,更加出丑了,更不应该追究许艳的刑事责任了。判决书中所载:许艳“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这段文字如果使用法言法语表述,就是以公布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2.6万元。问题是,这里所谓的个人隐私,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他人隐私”,而是许艳与睡了她的公职人员两人之间的共同隐私,许艳有权公开,法律并不禁止许艳公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隐私。因此,许艳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以公布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就是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此案定性错误,有罪判决存在明显性别歧视,公然保护公职人员白睡人家姑娘,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二审法院应迅速纠正错案,及时止损。
编辑附录
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许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许艳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许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5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这份判决书列明的“受害人”包括(括号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间):
1、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2014年3月-2015年1月),100万元;
2、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2014年5月-8月),10万元;
3、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2016年6月-2016年8月),20万元;
4、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2016年6月-7月),10.8万元;
5、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2016年9月-12月),45万元;
6、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副院长兰某(2017年5-6月),15万元;
7、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2017年7月-8月),29.8万元;
8、林某(2017年2月-9月),14万元;
9、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2016年3月-2016年5月),20万元;2018年3月-2019年4月,与已升任副局长的刘某发生不正当关系,108万元。
来源 :江淳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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