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因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法院对此又将如何判定?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基本概念
(一)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的标准是合同双方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了全部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二)因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所谓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明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双层含义,分别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后者则是指当当事人对自己应当证明的待证事实无法证明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包括该事实不存在或者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等而引发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二、既往案例
(一)案件事实
1.签订转让商标的合同
建德市腾龙床垫厂申请取得了“常相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13日。床垫厂成立于1998年3月24日,企业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董国宏。2003年10月8日,床垫厂被注销。2004年5月30日,董国宏代表床垫厂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才庆签订了一份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床垫厂将“常相依”商标转让给王才庆,转让费为人民币六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首付甲方一万元人民币,余款五万元人民币,乙方于2005年5月30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不能反悔,如乙方反悔赔偿人民币五万元作为违约金。董国宏作为床垫厂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双方就合同价款是否已支付产生争议
合同双方均确认“常相依”商标权人已变更为王才庆。董国宏确认其已经收到王才庆支付的转让款人民币四万元,但剩余的两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王才庆称其已经向董国宏支付了全部转让款,2006年3月10日支付的两万元是最后剩余的转让款,余款已结清。董国宏向王才庆开具的收条模糊不清,在关键之处仅显示“余款□清”。为此,董国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才庆支付商标转让费欠款及违约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才庆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人民币2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董国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由王才庆负担人民币1958元,由董国宏负担人民币652元。
宣判后,王才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该收条不能证明王才庆已支付全部商标转让合同款项,故王才庆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才庆未按时支付全部转让款的行为属于违约,亦应支付违约金。
(四)律师点评
本案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2万元以及违约金1.5万元的判定而展开,其主要问题涉及下述两方面:
1.对于“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2万元”的判定,主要涉及合同履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收条上的“余款□清”四字的真实表述,究竟是余款”结清”还是”没清”。这一无法查清的事实涉及王才庆是否已经履行支付本案商标转让合同余款的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作为本案商标转让合同余款的履行义务人,王才庆需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全部转让费的义务。而其除此收条外,其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已支付全部商标转让合同费,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具体而言就是王才庆主张的其已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其应当向董国宏支付余款2万元。
2.对于“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判定,主要涉及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王才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处理涉及金钱支付的相关事项时,如果采取的是现金支付,在书写收条时应当写明相关事项,不要写入容易引人误解的词汇,字迹应清晰、可辨别,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则需要保存好银行转账的凭证,作为支持自己履行义务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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