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过程中,雇主面临因雇员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赔偿风险。为了转嫁这种风险,企业往往会购买保险产品,实践中,可供企业选择的保险产品有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两种。由于对保险产品本身缺乏认识,很多雇主购买的保险产品并没有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两种保险产品的定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为例)
1.团体意外险
(1)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2.雇主责任险
(1)被保险人: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既往判例
1.案号
(2014)辽民三终字第200号
2.案情
张某作为船员受雇于刘某与陶某合伙经营的渔船,不幸张某落水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刘某与陶某为张某购买了安盛保险的团体意外险,张某家属因此获得18万赔偿。但张某家属又将刘陶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20万元。
3.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陶某以东港市海润水产捕捞有限公司名义与安盛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性质并非其主张的“雇主责任险”。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船员,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从约定可以确定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性质,并非财产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因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故于世红、蒋志珍、张成文从安盛保险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减少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团体意外险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企业虽然是投保人,但并不是合法受益人,近亲属从安盛保险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减少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法院判决
刘某等人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5940元、丧葬费235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律师点评
雇主为员工购买保险本身的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在选择具体的保险产品时应该对该产品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有清晰认识,判断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一般而言,如果从雇主的角度出发,应当首先选择雇主责任险。有实力的雇主可以额外增加购买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员工福利。
2781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加班调休没有有效期,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班调休的有效期,但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律师解答 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的,需要交税。建筑地的农民工如果工资达到50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大多没有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
律师解答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较大。公司没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且给予赔偿;仍旧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 辞职不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不批准签字,也可以在30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