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标准,近期,小编将针对民法总则备受瞩目的重点条文,连续推送“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释解与适用”系列文章,为法律人提供权威精准的详细解读。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建议适当上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理由包括:
一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的说法,有些片面。6周岁儿童有了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通则》规定为10周岁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实践基础。10周岁的儿童一般进入小学高年级就读,受教育的程度与获取知识的能力有了提高,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
二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承受程度和认知能力在城市和农村是存在差异的,特别是城市与那些社会环境相对封闭、教育水平相对低下的偏远农村牧区相比较,其差异是比较大的。
三是,如果把6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可能会不利于保护6周岁儿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给欺诈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
四是,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标准不是单纯的儿童判断力提高问题,一方面可能将来要跟刑事责任能力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调低年龄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有利还是不利,利多还是利少,需要评估。
有的心理学专家认为,这些年来儿童认知能力有了很大提高,6周岁以上的儿童完全可以自主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例如购买一些小商品等,他们是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的。同时,现在儿童的权利意识也都很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调整为6周岁,既有利于尊重他们的自主意识,又有利于促进自主能力的培养。也有的心理学家认为,10周岁的儿童与6周岁的儿童在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建议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慎重研究。
不少法学专家和有的教育学专家认为,1986年《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10周岁,应当是对当时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符合当时实际情况。30年来,随着学前教育的普及、物质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以及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与当年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是非常必要的。赞成调整为6周岁,或者入学一年后的年龄即7周岁。
有些社会与人口学专家认为,一是6周岁的儿童已经开始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在一些时间内脱离了父母,有一定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机会,自身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例如可以用零花钱购买冰棍、一些学习用品等,应当赋予6周岁以上的儿童从事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二是对6周岁的儿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草案将其范围限制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适的,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典规定,年满6周岁或者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一定法律行为,例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8条第2款规定:“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有权独立实施下列法律行为:(1)小额的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2)无须公证证明的或者无须进行任何国家登记的旨在无偿获利的法律行为;(3)为了一定的目的或者为了自由支配而处分由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由第三人提供的资金的法律行为。”《越南民法典》第22条第1款规定:“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设立、实施民事交易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交易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条第2款规定:“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第7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此外,一些国家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两分法”,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进一步区分年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男或女是未成年人。”第389-3条第1款规定:“在所有民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均代理未成年人,但法律或者习惯允许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除外。”《荷兰民法典》第233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能登记结婚,也不能注册登记为合伙人。”第23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第3款规定:“未成年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如果根据常例判断,被认为与其年龄相适应,视为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日本民法典》第5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理人以划定目的而允许处分的财产,在其目的范围内,未成年人可以任意处分。对于未划定目的而允许处分的财产进行处分时,亦同。”《韩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确定的一定范围内许可处分的财产,未成年人可任意处分。”根据日本、韩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给一个5周岁的儿童一定的零花钱,该儿童是可以用这些零花钱独立从事购买商品等民事活动的。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以及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仍然维持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为6周岁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主要考虑:一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国要采取措施尊重和保护儿童的自我意识。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或者7周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过程中,一些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10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8周岁。《民法总则》最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8周岁。
依据本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因这类行为遭受不利,可以独立实施。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8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实施这类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周岁的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仍然非常不够,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本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儿童购买玩具行为,都需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在本条起草过程中,对8周岁以下的儿童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意见建议明确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在本条增加但书规定“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理由是,6周岁以下的儿童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奖励等行为,对儿童的利益并无损害,相反是增加儿童利益,法律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也有的意见认为,8周岁以下的儿童辨认识别能力仍然非常欠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的行为,也是需要对该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和判断的。要区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接受赠与物的行为。低龄儿童接受了别人给的玩具,可以看作是事实行为,不等同于儿童实施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有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往往要等到事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出来,如果所获的收益远大于所承受的负担,就属于纯获利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对儿童的辨识能力要求更高。如果赋予8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容易使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8周岁以下的儿童处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全面保护之下,极少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机会,由法定代理人全面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经反复研究讨论,从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本条没有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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