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委托B公司完成住宅楼工程,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3200万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施工期限为230天,以监理人下达的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 A公司应于开工前将具备“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交付B 公司,双方还约定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出具履约保函。某银行根据B公司申请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即按约定向A公司出具了《银行履约保函》。某银行在履约保函中承诺:“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银行自愿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3200万元,在任何时间只要A公司要求银行履行担保合同时,银行不争辩地向A公司支付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拆迁问题迟延解决,导致工期顺延180天,工期顺延期间《银行履约保函》到期,B公司按A公司要求继续委托某银行承担履约保证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32万元。竣工结算时,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因某银行继续承担履约保证责任所增加的费用32万元,A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提供履约保函,该等费用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因此拒绝支付因履约保函增加的费用。B公司就此争议向笔者咨询其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因工期顺延增加的履约保函费用。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应包括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A公司与B公司也明确约定应由A公司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施工场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干A公司未按期完成现场拆迁导致其未按约定提供场地,A公司存在过错。同时,B公司因A公司过错继续委托银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造成B公司费用增加。因此,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工期顺延增加的履约保函费用32万元。双方最终协商解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万元,B公司放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履约保函费用12万元。
律师点评
履约担保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现场交付承包人后,其最终目的是获得合格工程。发包人为确保获得合格工程,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袒保,并将屜约担保条款列入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模板中,由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处子弱势地位,该类条款通常会列入最终签订的合同条款中。该类条款在实践中大多会因发包人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工程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延期后因延长履约保函期限而增加的费用忽略不计。本案承包人在工程成本控制方面更为细致深入,向发包人主张了该类情形下产生的损失,值得其他承包人借鉴。
转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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