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计算
1.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付款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 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第一次催收债务人表示不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
3.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和质保金分期支付付款的,那么每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
如果几个阶段支付的款项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如果各阶段支付的款项性质有不同,比如分别列明为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等,则应各自分别时效。
另外,从实践中来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即使此前分阶段预支付,已经超过时效的,很多时候法院也均没有按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来确定。
4.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 建设施工合同被宣告无效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确认无效起计算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基础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故不能从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才成立。
6. 在没有其他付款条件的约束前提下,在如债权债务金额不明,则诉讼时效未起算
工程款未经结算,没有明确的债权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计算。
7. 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不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63号]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中确认,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但是各级法院对该问题亦有不同看法,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8.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达到挽救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
9. 企业询证函具有催债意思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债务人对询证函中的债务金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通常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询证函内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视作催款函,如果债务人在这类询证函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才可以重新起算。
10. 质保金具有特殊性,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关于质保金的性质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应当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观点,可以认为所有工程欠款从质保金到期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质保金和工程款性质不完全一样,有其特殊性,质保金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实践中大部分观点则是将质保金和工程款分开计算诉讼时效。
有关建设施工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计算及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很多法院在处理时的一般做法是,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则要求原告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判决其败诉。
但也有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应由抗辩人提出,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08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7689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写道:“提辖庄村委会不认可李连中的施工事实及李连中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其必须对此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即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事实,包括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结束的主张。当双方因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以及是否届满发生争议,并且最终法院难以准确认定时,应当由提出时效抗辩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中断诉讼时效
为避免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以便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赢得官司,掌握案件主动权,则可采取以下方式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1、直接向债务人发书面催款函,并且对方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2、电话催款,但要保留录音证据。
3、邮政快递(EMS)方式邮寄送达,保留好邮寄单和邮政公司的快递送达回执,并证明函件已经妥投。
4、电子邮件送达也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但要有证据证明邮箱与接收人的权属关系。
5、找证人作证曾催过款,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6、诉讼时效内对方部分还款的凭证。(但要证明偿还的是该笔债务)
7、起诉或仲裁。(起诉后撤诉不影响中断诉讼时效效力)
8、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达成关于履行债务的协议,如新的还款协议、提供担保协议等,或债务人应邀确认债务、债务人提出请求延期履行、债务人提交清偿债务计划等。
9、诉讼时效期内,企业的询证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
如果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施工方,可采取以下方式达到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
1.债务人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务人对债务重新确认,则重新确认后的债务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措施为:发催款函(或带有催款意思表示的企业询证函),由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用“新债”替代“旧债”
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超过,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重新约定支付期限、债务履行方式、打折支付等),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签署,即通过新合同确定新债务,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结语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施工者在完成了施工合同中应当给付的义务后要及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相应款项。当施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本文是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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