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建设工程?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建设工程”的概念又进一步明确为: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2、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它包括那些类别?
答:根据《合同法》第29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当中,法院常常认定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答:由于长久以来积累形成的行业现状,以及施工企业日常管理的不规范等原因,实践中,施工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部分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合同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资质经营);(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工程挂靠);(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招投标违法);(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五)项目没有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未进行规划报建)。
最高院《建工解释》之所以规定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是因其违反《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第25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院《建工解释》之所以规定上述第(四)项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是因其违反《建筑法》28条、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25条及《合同法》第272条有关禁止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院《建工解释》之所以规定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合同无效,主要是因其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中标无效,从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合《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53条、54条、55条、第57条的规定,导致中标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招标人泄秘,串通投标和行贿投标,挂靠投标,招标人超范围自选中标人,招标过程中违法进行实质性条款谈判等。
实践当中,招标人常在中标合同之外,要求与中标方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且严重损害投标方利益,这类合同也容易被认定无效。最高院《建工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建工解释(二)》之所以规定,项目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该类合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 40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过,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将进行补正,原建设工程合同将不会因为前期未取得规划审批等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常常发生争议。为此,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0条作了专门的阐释。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4、如果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损害赔偿。《建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建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工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工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折价补偿及过错赔偿原则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工程款请求纠纷,该规定表明,即使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施工质量及无效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约定,对于施工方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这是保障施工方根本权益的“两把宝剑”。根据《建工解释》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可以就其已经履行工程的部分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若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当连带责任。总之,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较大的胜诉可能性,但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且发包人将享有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权,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请,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答: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建工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按此规定,除承、发包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时不能视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也并不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是合法的。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应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给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
6、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设计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无效后会有哪些后果?
答: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至(四)项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外,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常见于因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超越资质或未依法招投标而签订设计合同或为违章建筑进行设计将导致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
设计合同无效后,关键要看设计方设计成果是否有效交付,如果设计方能证明设计成果已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设计方主张设计费的请求一般会被法院支持,设计费支付标准,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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