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影响
一是直接影响。是指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影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的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如疫情造成的部分工程停工。此外,不可抗力还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第94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疫情导致重新规划致使原有建筑区划发生变化的,原来的工程合同就无法继续实施,只能解除。
二是间接影响。是指不可抗力消失后间接引发的各种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即不可抗力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间接因果关系。如前所述,疫情引发的农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的大幅上涨即是不可抗力间接引发的不利因素。当这种不利因素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会动摇原有合同成立的基础,致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虽未就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合同价格调整影响做出明确规定,但亦考虑了不确定非商业风险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02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四大主要问题
一是能否免责纠纷。主要是指对于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能否均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对此,我们认为,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之间均存在明显差异。一概笼统的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有失偏颇,对于此次疫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依法从严掌握。
二是工期顺延纠纷。主要涉及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引起或者将引起工期顺延的,应当顺延工期。在工程总承包方、分包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免除疫情影响期限内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亦是影响施工方是否担责的重要因素,对于既具有疫情影响,又有其他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双方均不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一方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对延期交工都有一定责任。
三是损失分担纠纷。主要是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相应损失,合同双方应如何分担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因延误工期导致相应损失,如工程费用增加、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设备租赁费用增加、人员工资增加等等。对于上述损失如何分担,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我们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通用条款已明确列举,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未做变更的,可依照约定处理。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其他损失,依照公平原则处理。
四是合同解除纠纷。主要涉及当事人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具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判断,重点在于合同目的是否受到了客观阻却而致其不可能实现,解除合同是否公平、必要、合理。
为进一步减少此类纠纷案件,我们对于疫情下合同发、承包双方的履约行为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承包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以及通报义务,及时申请工期顺延并主张损失,并做好证据留痕。为减轻疫情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要求主张不可抗力履约障碍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据此,建议承包方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主张工期顺延和损失承担问题,同时全面收集并固定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疫情通报、政府政策、双方书面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承包方在疫情期间为照管、维护、恢复及清理工程发生费用的全部书面文件及付款凭证等,证明疫情对于施工合同工期产生的重大影响。
二是妥善照管和保护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相关义务外,还建议承包方结合工程所在地的疫情情况、政府要求以及工程需要,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费用支出并做好复工的积极准备。同时,积极与发包方协商,合理分担损失,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以工程项目顺利有序推进为目标,合理分担因疫情引发的不利后果。
三是双方均应注意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和风险负担的相关内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双方应充分注意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和风险负担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材料、人工价格大幅涨落等情形,应当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建议在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大推行工程保险的力度,希望发、承包双方增强保险意识,减少双方因不可抗力和各种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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