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高铁、高速公路新的规划和建设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建筑工程项目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萌生。同时,在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及施工过程中也出现了违法分包、转包的操作现象,这种现象已成为工程中严重存在的问题。对此,2014年9月份住建部下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特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工程分包是合法的和必不可少的,需要防范的是转包和不规范分包(即违法分包),那么什么是工程分包、转包和不规范分包呢?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按与发包方商定的方案将承包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则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与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转让给其他建筑安装单位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规范分包则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越级分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层层转包、层层盘剥是建筑业具有长久历史渊源的行业通病,也是造成工程施工中不断发生的质量、安全和其他事故以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根源。下面就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行为及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以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共同关注,降低自己企业的风险。
一、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违法分包
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即大清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2、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3、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的风险规避和应对措施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FIDI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务分包不得认定为工程转包的原则。以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工程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有时这种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不好区别,劳务分包的特性是“包工不包料”,那么在施工中分包人垫资或着领款购买部分材料的行为如何看待呢?如果看成劳务分包的受托代买材料行为,就不用担心没有经过发包人认可而无效。如果看成包工也包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是需要发包人认可的,否则效力就有问题。怎么来解决?本律师的建议是:(一)购买材料一定是零星的、少量的、辅助的。(二)在材料交接、进场、入库、使用时,在垫资手续和领款手续上,要写明是代购材料,特别是如果有大宗采购材料的情况,一定要明示为受托代购。(三)在结算方式上,要尽量避免和工程费计价、取费混淆起来。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三、转包行为的界定及分析
转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给出的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单位将其工作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单位只是将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在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原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四、各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分配和法律后果
1、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一般不涉及非法所得的收缴等责任。
2、劳务分包的特有规则: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可以再进行劳务分包,当然总承包人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并且劳务分包无须发包人认可。相对应地,在劳务分包的条件下,劳务分包人是自行管理的,在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负责,不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未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担责任,不直接对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建筑工程承包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4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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