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
2010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商品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一》约定:合同价款为7,9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16日;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B公司未按期竣工的,毎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0年4月15日,A公司与C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某商品房項目外电源及配电室工程 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二 》),由C电力工程公司承建A公司某商品房项目外电源及配电室工程。《施工合同二》 约定: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0年12月5日, 竣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施工合同一》签订后,B公司进场施工,因B公司施工人数不足,施工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工期大幅延误。2010年12月5日,C电力工程公司进场后发现现场仍堆放大量模板、 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其无法进行外电源及配电室施工。C电力工程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致函A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A公司收到C电力工程公司函件 后,即催促B公司尽快清理施工现场建筑材枓,但基于工程建设需要B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才将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清理完毕。C电力工程公司于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3月1日处于停工状态。2011年3月25日,C电力工程公司向A公司提交工程洽商记录表,要求A公司賠偿其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17,000元。其中人工费150,000元、模板租赁费15,000元、钢管租赁费60,000元、材料保管费20,000元、管理费90,000元、铲车费用15,000元、挖掘机费用27,000元、二次进场费用40,000元。A公司经审核后在洽商记录表上盖章。
2011年10月20日,B公司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延误157天。A公司与B公司 进行竣工结算时,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其向C电力工程公司支付的停工期间的各顼费用417,000元。B公司为尽快获得剩余工程款,同意A公司賠偿要求。
在前述案例中,如因施工合同纠纷A公司或B公司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A公司可要求B公司承担其向C电力工程公司赔偿的停工期间的各项费用。B公司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枓导致C电力工程公司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因C电力工程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C电力工程公司无法要求B公司赔偿其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 A公司作为发包人,应督促B公司及时洧理施工现场,为C电力工程公司施工创造条件。 因A公司未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导致C电力工程公司产生的損失,C电力工程公司只能向作为合同相对方的A公司主张,A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B公司追偿。
律师点评
发包人直接分包人因总承包人违法或违约原因产生损失的,其只能向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发包人主张,发包人在承担賠偿责任后可向总承包人提起索赔。但这里需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因总承包人与发包人首接分包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无法掌握直接分包人的损失情况,其通常对直接分包人的损失不予认可。鉴于发包人对直接分包人产生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其向直接分包人支付的赔偿款项将很难向总承包人追偿。因此,发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留存其向百接分包人支付赔偿款项的相关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方可确保索賠一举成功。
法智小编小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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