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高院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时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它具备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但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要慎之又慎,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今天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开“收入证明”暗藏的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小杨与用人单位某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公司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
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1、支付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0元;
3、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对于上述请求,小杨提供的证据有“收入张明”一份,盖有公司公章,证明每月固定工资为陆千元整,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此外,还提供了2012年9月15日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送达证明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小杨的月工资收入
小杨主张每月工资6000元,有买房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而公司否认开具过该收入证明,提供了小杨签收的自入职以来的工资表,指出“收入证明”与事实不符。另外,公司也提供了报警记录表明2012年3月份公司公章被盗。
公司认为以上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小杨存在私盖、偷盗公章的嫌疑。
但是仲裁委对上述事实并不在意,首先发问“收入证明”上公章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公司确认一致,但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仲裁委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小杨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暂且没有。
争议焦点
小杨的工作持续时间
小杨主张最后上班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后面一段时间在外面帮单位催款,故而于2012年9月15日向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公司主张工资签收表上显示小杨的入职时间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是工作至2012年1月。
仲裁委要求小杨对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实进行举证,小杨举证不能,但查明“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虽然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认定“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6000元每月,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3月份仍为公司工作,公司应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
但是由于小杨无法提供3月至8月仍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9月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对于小杨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解答
本案比较清晰的展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具体来讲,双方都对员工的工资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的两份关键证据“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皆无证人佐证,小杨对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表”予以认可,但主张除了该工资款以外,还有其他的工资发放。
公司对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坚定声称所有工资都体现在“工资签收表”上,主张小杨应拿证据证明其他工资。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工资”数额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且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本案公司认为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那么公司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承担不利后果。而公司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
至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然叫苦不迭,埋怨道:
既然小杨声称除工资表上工资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和法院为何不让小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既然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综上至此,“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的成因、影响已经阐述完毕。
普法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应当提高开具收入证明及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行事,据实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539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加班调休没有有效期,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班调休的有效期,但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律师解答 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的,需要交税。建筑地的农民工如果工资达到50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大多没有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
律师解答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较大。公司没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且给予赔偿;仍旧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 辞职不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不批准签字,也可以在30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