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泉华,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市海滨印刷厂职工,住上海市河南北路365弄2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企儿头面部多处挫裂伤,属轻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泉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泉华案发后的行为可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泉华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泉华与王企儿、周钢原本不相识,双方在舞厅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事后,王企儿、周钢等人多次至赵泉华家,采用踢门等方法,找赵泉华寻衅,均因赵泉华避让而未果。2000年1月4日晚7时许,王企儿、周钢再次至赵泉华家,敲门欲进赵家,赵未予开门。王、周即强行踢开赵家上锁的房门(致门锁锁舌弯曲)闯入赵家,赵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朝王、周挥击,致王企儿头、面部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致周钢头皮裂伤、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事发当时由在场的赵的同事打“110”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双方带至警署。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企儿、周钢为泄私愤曾多次上门寻衅,此次又强行踢开赵家房门闯入赵家实施不法侵害。赵泉华为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赵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决未对王企儿、周钢的不法侵害行为作出正确认定,仅根据赵泉华对王企儿造成的伤害后果,认定赵泉华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赵泉华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1.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0)闸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泉华无罪。
二、主要问题
对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后果的,是否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三、裁判理由
故意伤害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行为人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即为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只要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就单个人而言一般应指造成重伤以上),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赵泉华与王企儿、周钢原本不相识,双方在舞厅因琐事发生争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发生摩擦是经常发生的,但王企儿、周钢等人事后多次到赵泉华家,采用踢门等方法,找赵泉华寻衅,均因赵泉华避让而未果,说明被告人赵泉华不想再发生争执,也说明了其根本没有非法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然而王企儿、周钢却屡屡找赵泉华寻衅。2000年1月4日晚,王企儿、周钢再次至赵泉华家,在踢开赵家房门后强行闯入赵家,致赵家房门锁舌弯曲,家中凌乱,一些物品被损坏。王企儿、周钢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破门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性质当然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赵泉华针对王企儿、周钢非法侵入其住宅的行为,实施的正是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此即为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防卫目的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在赵泉华拒绝、阻止王企儿、周钢等人进入其住宅的情况下,王、周二人踢门将门锁损坏,强行闯入其住宅,表明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赵泉华具备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实施正当防卫就有可能或者必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就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们认为,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我们认为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人赵泉华一人要对付王企儿、周钢两人的不法侵害,其采取的防卫措施,虽较激烈,但还说不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结果仅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赵泉华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应对王企儿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赵泉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赵泉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宣告赵泉华无罪是正确的。
(执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黄国民 审编:李武清)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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