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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增至23种|附15种常见犯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6-07-11 10:30:28

阅读量:3246

在规范15种常见犯罪量刑的基础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

《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指定量刑规范化工作基础比较扎实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8个试点罪名的罚金刑进行试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量刑指导意见。扩大量刑规范范围以后,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达到23种,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式实施以来,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事法官的一种自觉和常态,规范量刑的思维已经延伸到其他案件和刑种。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效。

据介绍,量刑规范化工作一是有效对接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司法责任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推进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院庭长不再审批和签发裁判文书。由于多数罪名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不同法官把握的量刑尺度不同,相互之间又缺乏沟通,难免出现量刑不均衡的问题。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法官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明确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细化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基本遵循,在保证刑罚个别化的同时,可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一些已经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法院反映,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规范的15种犯罪案件的量刑,总体是均衡的,当事人也比较满意,上诉较少。

二是有效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繁简分流、认罪协商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基层法院80%左右的认罪案件将实行简易审或速裁,法庭审理主要是量刑程序,量刑是控辩协商的重要内容和法庭抗辩的重点。量刑指导意见为诉讼各方提供了明确的量刑指南,使协商和抗辩有的放矢,容易达成一致。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常见犯罪的量刑尺度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一般对刑罚结果能做到心中有数,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同时也倒逼侦查、检察机关更加重视量刑事实的调查、审查工作,加快对轻刑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防止超期羁押。

三是有效推动量刑公开。量刑规范化要求公开量刑全过程。量刑指导意见和各高级法院的实施细则在网上公开,当事人可以对照案情,查找相应法院的具体规定,做好辩护准备,在庭前就基本能够预估所判的刑罚,从而方便群众诉讼。量刑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全程公开,将量刑证据展示在法庭,量刑争议解决在法庭,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心中有数,可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同时,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判,对规范量刑、均衡量刑、公正量刑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是有效促进司法廉洁。量刑规范化核心是通过细化各种情节的量刑幅度,明确法官自由裁量的边界,防止出现“宽无边、严无度”,既保证量刑的均衡和公正,又有效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量刑指导意见公开执行,量刑过程公开、透明,不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便于内部监督制约。各地法院已将量刑指导意见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江苏、广东等地法院将量刑规范化工作纳入审判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案,全程动态监督,促进了司法公正、廉洁。


 :最新15个常见犯罪的认定和量刑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碍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来源:法务之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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