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一段视频引爆网络。视频内容称,两个女孩在街上被警察盘查,由于没带身份证,被强制传唤带上警车。女孩质问民警执法的合理性,民警则出语蛮横:“你就必须配合我,你就记住这一条,今天是你自己犯贱。”
6月10日晚,澎湃新闻从深圳宝安警方处证实,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
此事再次引发公众对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讨论。5月21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主持召开部党委会议时强调,坚决整治、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警察何时可以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证?盘查活动需要哪些程序?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浙江警察学院教授金诚及上海大邦律所丁金坤律师。
澎湃新闻:警察是否可以随时查询公民的身份证?
丁金坤:警察可以查询身份证,但是附有条件的。若任意查询,就涉嫌滥用职权。简单地说,为了办案需要,警察可以查询身份证,但不能没有事由、无缘无故就要求查询。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以上可知,一般而言,警察查询身份证,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辨别对方是否有嫌疑的执法自由度比较宽泛,主要来自于警察的专业判断,但至少对方要有具体“形迹可疑”的情形。
澎湃新闻:警察对公民进行盘查需要什么条件?
金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2条规定,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警察对于有明显违法犯罪嫌疑或是无法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人,有盘查的权力。盘查主要是针对有犯罪嫌疑的人,比如对方身上有血、神色慌张等。
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认为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澎湃新闻:警察是否可以对任何怀疑对象都进行盘问、检查?
金诚:首先警察的怀疑需要是“合理的怀疑”,要有迹象表明当事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比如有他人指证等。其次,警察还应有证据来证明这种怀疑是合理的,不能随意怀疑。但警察的个体差异、工作经验等因素可能造成其对现场情况的判断不同。
丁金坤:警察把当事人带到派出所盘问,也是附有条件的,必须是出于办案需要。要有作案嫌疑,警察才可进行盘问。且此嫌疑需有特定事由,需要“形迹可疑”情形或者证据支持的,而不能随意逮一个人去派出所盘问。
澎湃新闻:警察执法时,对于出示证件有何要求?
金诚:一般来说,警察执法时着制服即是一种身份公示。如果公民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警察应当出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4条也有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如今社会上也有人假冒警察,让公民难以辨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既穿制服、又出示人民警察证。
澎湃新闻:警察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金诚:首先,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某种意义上也代表了政府的公信力,警察执法也要讲究程序正义。其次,和谐的警民关系也依赖于警察的文明执法。很多情况下,警察执法的对象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而是普通的人民群众,这就更需要警察在执法时保持平和、理性,严格遵守程序。
张建伟:警察权力是公权力中非常具有杀伤力的一种,行使不当的话对公民的权利损害会非常大。
最近媒体曝光的数起冤假错案,有些就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最终“疑罪从无”。由此可以看出当初这些案子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非常粗糙,这就是警察执法不规范造成了案件无法查清,对整个司法界都应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澎湃新闻:如何进一步规范警察执法?
金诚:在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且符合社会现实的法律规范,不能过于原则化,以便让警务人员更好地执行。
此外,要加强对警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强化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守法意识以及加强技术性训练,提升其业务素质。
张建伟:没有规范就要制定规范,已有的规范要狠抓落实。规范化的意识是已经有了,但怎样将其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思考。
目前的执法规范化比较重视“自治自律”,强调执法人员自己加强规范意识,但“自治自律”是有局限性的。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还需要综合治理,实现“他治他律”,建立起外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各方面互相配合,使庞大的警察权得到有效约束。
此外,警察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还可以考虑设立律师在场制度或是见证人在场制度,监督其执法。
澎湃新闻:警察执法若不规范,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建伟:实际上,公安机关内部是有一种警务督查制度的。公民在遭遇警察执法不规范时,可以致电公安机关,要求警务督察到场,对涉事民警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若发现警察执法行为不合法,应当场予以纠正。警务督察制度本就是为了提升警察执法规范性,该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建立,至今也仍然存在。
但可能很多公民都还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存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法治宣讲等途径,宣传这一制度,以便公民能据此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澎湃新闻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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