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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款追索----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0-20 10:51:35

阅读量:277

  原告:冯小转,性别女,民族汉,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春生村五组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602123827

  被告一: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是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9176688Y,法定代表人张轶群,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卡园二路108号8栋201B室,电话021-68547333

  被告二:东海泛亚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7940797,法定代表人钱东海(电话151618088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1-1-536,电话18752726866,客服电话400-6225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8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暂按年利率10%,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31日,被告一劝诱原告与其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一为原告推荐借款人(即被告二)。被告一宣称被告二实力雄厚,借款年利率为15%。后原告应被告一的要求,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一操作,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分100笔每笔1000元,向被告一借出款项10万元;于2016年1月14日,分50笔每笔1000元,向被告一借出款项5万元;于2016年1月14日,分4笔每笔5万元,向被告一借出款项20万元;于2016年1月15日,分50笔每笔1000元,向被告一借出款项5万元;于2016年1月15日,支付1笔5万元,向被告一借出款项5万元。原告向被告一累计出借45万元,但被告二既没有促成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一也未能向原告支付《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的本息。而且,被告二向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一偿还能力出现障碍,也无力促成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经原告几个月来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7年7月14日

  诉讼材料清单

  一、诉讼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手续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呈交法院

  2.原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呈交法院

  3.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呈交法院

  4.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张月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呈交法院

  5.被告一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打印件一份,呈交法院

  6.被告二东海泛亚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打印件一份,呈交法院

  二、诉状和证据

  1.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原件,法院、被告一、被告二各一份。

  2.证据一,一式三份复印件,法院、被告一、被告二各一份。证据名称是《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合同关系。

  3.证据二,一式三份复印件,法院、被告一、被告二各一份。证据名称是《出借款项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一实际出借款项,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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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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