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爱明,男,汉族,1965年7月17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双丰7组,电话15896415029
被上诉人:北京君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院1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明高,电话010-59420892/4006113227,业务负责人冯经理,电话15501101395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1002民初1977号,裁定提审本案或由广陵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显然是在扬州市广陵区,而不是广陵法院认定的北京。
2016年10月30日,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经销被告北京君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加盟费用49800元,被告向原告赠送价值60000元的产品。但被告始终拒绝向原告提供经销产品清单,列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图片、价格,也不履行向原告赠送价值60000元产品的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使得原告无法开展经销业务,故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款项。《授权书》明明白白载明被告授权原告张爱明先生江苏省扬州市(县)广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成板材”总经销。有权在许可区域内经销“集成板材”系列产品。结合《合同协议书》和《授权书》,可以十分明显地确定,这是一份加盟许可经销协议,合同履行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对于扬州市广陵区有具体客户向原告具体订货时,原告再向被告订货并可委托被告发货。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乃是因为被告始终拒绝向原告提供经销产品清单,列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图片、价格,导致原告无法在扬州市广陵区经销被告的产品,而不是因为某笔具体的收发货业务发生纠纷。所以,广陵法院明知二者的区别,故意断章取义,张冠李戴,不但没有依法公平保护本地人民利益,反而有较为明显的偏袒北京骗子的态度。
在书记员告知起诉状未送达被告,并且被告也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广陵法院主动代替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并裁定移送,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爱明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17年6月8日星期四
0
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一《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交易系统》中,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所进行的全部成品油现货交易无效。 2.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3.请求
原告:冯小转,性别女,民族汉,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春生村五组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602123827 被告一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原告:朱志坚,男,6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02195206253013,住所江
扬州鹏翎要求江阴奎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举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