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7-10-20 10:55:40

阅读量:262

  上诉人:张爱明,男,汉族,1965年7月17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双丰7组,电话15896415029

  被上诉人:北京君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院1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明高,电话010-59420892/4006113227,业务负责人冯经理,电话15501101395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1002民初1977号,裁定提审本案或由广陵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显然是在扬州市广陵区,而不是广陵法院认定的北京。

  2016年10月30日,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经销被告北京君朋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加盟费用49800元,被告向原告赠送价值60000元的产品。但被告始终拒绝向原告提供经销产品清单,列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图片、价格,也不履行向原告赠送价值60000元产品的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使得原告无法开展经销业务,故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款项。《授权书》明明白白载明被告授权原告张爱明先生江苏省扬州市(县)广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成板材”总经销。有权在许可区域内经销“集成板材”系列产品。结合《合同协议书》和《授权书》,可以十分明显地确定,这是一份加盟许可经销协议,合同履行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对于扬州市广陵区有具体客户向原告具体订货时,原告再向被告订货并可委托被告发货。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乃是因为被告始终拒绝向原告提供经销产品清单,列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图片、价格,导致原告无法在扬州市广陵区经销被告的产品,而不是因为某笔具体的收发货业务发生纠纷。所以,广陵法院明知二者的区别,故意断章取义,张冠李戴,不但没有依法公平保护本地人民利益,反而有较为明显的偏袒北京骗子的态度。

  在书记员告知起诉状未送达被告,并且被告也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广陵法院主动代替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并裁定移送,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爱明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17年6月8日星期四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张月凌律师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私募股权借贷融资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张月凌律师

张月凌律师

税法、合同法、追账诉讼和执行、公司法务(劳动、环保、股权、公司管理、知识产权、融资上市)、房地产飞、婚姻和继承、侵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证券、国际贸易与投资…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