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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战而屈人之兵

发布时间:2017-08-21 11:52:09

阅读量:429

  案例简介

  上海顺恒会计师事务所为上海德顺公司验资,该公司注册资金中,有一块翡翠原石作价壹亿陆仟万元作为实物投资。后来,德顺公司因委托原告装修而涉讼。原告要求德顺公司赔偿700万元损失,并返还200保证金,并以虚假验资为由,要求上海顺恒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海根律师代理顺恒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被告研究了该《答辩状》后,向法院撤回了对顺恒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

  上海顺恒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顺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室。

  委托代理人袁海根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01805173。

  答辩人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提交如下两点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原告上海晨光建筑工程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博佳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是无效合同。

  2008年1月18日,被告1上海德顺实业有限公司将上海大豪大酒店松江店的装饰工程交与原告上海晨光公司承包,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预估价为3000万元。

  同年1月21日,原告晨光公司与上海博佳公司一分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将上述装饰工程全部转包给博佳公司,工程暂估价为3000万元,原告晨光公司向博佳公司按3000万元的百分之七收取管理费。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于原告晨光公司将其承包的上海大豪大酒店松江店的装饰工程,全部转包给上海博佳公司一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该转包行为完全无效,更何况,上述工程根本就没有进入实际施工阶段。因此,原告晨光公司诉请被告1上海德顺公司支付700万元工程款,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上海顺恒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对被告上海德顺公司的验资报告不存在虚假情况。

  原告晨光公司认为顺恒会计公司虚假验资,理由有二:

  其一、原告认为上海德顺公司注册资金中,作为实物投资的一块翡翠原石,由中国文物学会等单位出具的“翡翠原石评估证书”的形式不符合鉴定书基本格式,是伪造的。然而原告对此不能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上海顺恒会计公司验资时违反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有关规定程序。

  然而原告没有能够指出上海顺恒会计公司究竟违反了那些规定程序,故该理由也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海顺恒会计公司在为上海德顺公司进行验资时,对于作为实物投资的翡翠原石,虽然该公司投资股东已经提交由中国文物学会等单位出具的“翡翠原石评估证书”,顺恒会计公司仍然要求投资股东将该实物提交上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再次进行评估。

  2004年4月12日,上海新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为上海德顺公司投资股东拥有的翡翠原石在本次评估目的下,于2004年3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

  上海顺恒会计公司在上海新民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上述评估报告之后,才对该翡翠作为实物投资的价值进行验证。这足以证明,上海顺恒会计公司已经保持职业谨慎,在验资的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在验资的实体上也没有任何问题,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是不实报告。

  因此,原告上海晨光公司诉请上海顺恒会计公司承担本案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顺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海根律师

  2008年9月9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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