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经济日报
近日,有人在QQ群相约自杀引起了大家的警觉。相约自杀会涉及到法律责任吗?来听权威的解答。
案例:20岁的小伟是大二学生。一个月前,小伟的老师发现小伟发的QQ状态都很消极,手机关机。很快,老师发现小伟加入了一个相约自杀的QQ群。根据聊天记录,小伟和网友相约跳崖自杀。找不到儿子,小伟的父亲老李混进了自杀QQ群。通过努力,老李联系上了跟儿子相约自杀的QQ网友,老李想办法稳住了网友,及时通知警方找到了他。拦下了网友,老李却没能救回儿子。民警告诉老李,小伟从高楼上跳了下来,已经在一周前去世了。
小伟虽然是自杀,但相约自杀群和群里的网友就没有责任了吗?
什么是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两个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的、共同的一个自杀的一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有一定的比例。相约自杀比较复杂,有些属于违法行为;有些只是相约自杀,就是各自结束生命,没有互相教唆、帮助,也没有给对方提供工具,这种情况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是否相约自杀是否触犯法律需要分类对待。
情景一:为他人策划自杀,对方确实付诸了行动,策划自杀的人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确实有这样的一些人,去唆使甚至怂恿他人自杀,甚至提供自杀的方式,给一些建议或者言语上的鼓励,比如“您这干脆死了算了,一了百了”。显然这种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应当对死者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这个明显的故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情景二:双方相约自杀,一方去世,另外一方临时退缩或者被救,自杀未遂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未遂一方,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要看他是否有主观的故意。如果说他教唆、帮助、引诱他人采取结束生命的行为,那就造成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如果双方各自实施各自的行为,比如未遂一方害怕了,或者一起喝农药一方反应不激烈被抢救回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互相没有掺和对方的行为,那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不过有一种情况,一个人看到对方正在实施自杀,他有能力去解救或者阻止,但他什么都没做,放任结果的发生,也要承担责任。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两口子之间。有时候两口子一吵架,一方想要自杀,另外一方可能视而不见或者不去阻拦,那么不阻拦那一方也是会承担责任的。
法律允许“相约自杀QQ群”的存在吗?
毫无疑问肯定是不允许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利用网络平台来实施犯罪,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在接到相关监督机关的指令以后,他必须予以配合。由此就可以看出,就通过这个建QQ群甚至微信群的方式来实施犯罪,这是肯定不允许的。
相约自杀群的存在,网络平台的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网络平台管理者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他是否有放任的行为,主要就是看他的监管是否到位。如果这些自杀群组建不久,管理方不知情,比如说群刚成立起来,第二天网友就相约自杀了,管理者还没发现,那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管理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相约自杀群存在了很长时间,网友也有投诉、反映,就像案例中的情况,有报警记录,但管理者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封号、提醒、报案等手段,以致造成悲剧的发生的话,我认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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