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215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人觉得借出去的钱
只要手握借条什么时候都可以要回来
可是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那就是借条也有“保质期”
什么是“保质期”?
如何延长“保质期”?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被告在借据上予以签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一、已经偿还完借款,只是忘了要回借据;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出具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载明“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原告在直至本案起诉前,长达19年的时间里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在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下,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典》中改为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案涉借款发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从到期还款之日起,二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而原告于2022年才向被告主张权利,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即被告确未还款,原告主张权利也已过诉讼时效。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案例解读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2
诉讼时效的意义
3
诉讼时效的类型
4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5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延长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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