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A
有些诉讼法学者认为,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成为独立之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债权人无法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导致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使债权人的权利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对此,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离婚案件中应当列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所持理由为∶
(1)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与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之间都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对原告、被告拥有共同债权。债权人既不能同原告成为共同的原告,也不会同被告成为共同的被告,而是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出现的,可以对原告、被告提起诉讼。所以,债权人不属于共同诉讼人,而是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且部分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将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另案处理,一方面容易形成诉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违背"两便"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容易导致两案处理结果相互矛盾,造成诉讼程序繁杂。
持反对观点的人士认为,离婚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很大时,会造成审理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引起矛盾激化。
我们认为,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进行探讨。离婚之诉虽是复合之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因此,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应当慎重。至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诉讼向离婚夫妻主张。按照本条规定,即使离婚判决对债务分担比例作出处理,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债权的实现不受影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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