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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记录超五年未消除,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12 15:24:27

阅读量:19671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因资金周转问题会向银行借款,也会有些人因未按时还款,在征信系统中被归为不良征信,不良征信记录会影响到大家方方面面,当和银行达成和解后,那么不良征信可以删除吗?银行是否有权删除呢?


基本案情

2008年原告徐某某向被告某银行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还款。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一次性归还被告贷款本息及诉讼费122100元,如原告如约履行,被告放弃其余利息,不再追究原告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申请删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删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方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审理法院认为,2015年8月19日,徐某某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徐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距今也超过5年。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某银行应当将徐某某的此两项不良征信记录予以删除,其作为信贷信息提供者,未及时删除或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部门报送更正信息,侵害了徐某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删除有关原告徐某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某银行负担。

法官提醒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以免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来源: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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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不良征信记录超五 银行纠纷担保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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