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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屋再转让,如何征税?看官方权威解答

发布时间:2021-11-23 14:09:41

阅读量:12192


 留言内容:
  "继承的房产继承前的购买时间是10年前,继承后是家庭唯一住房,再出售的话是否符合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局的说法是满五时间是从继承开始算,不符合(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已经征收了20%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申请返还?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前的购方时间确定,若您继承的房屋的购买时间为10年前,如果您再次转让该房屋,且该房屋符合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您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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