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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转经营贷,馅饼还是陷阱?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13 15:14:57

阅读量:12555



【房贷转经营贷?贷款乱象卷土重来】今年1月以来,随着5年期LPR下调5个BP,加上全国多城给楼市松绑,各地的房贷利率不断下调,房贷利率水平已较高点显著下降。

 

但是,于不足4%的小额经营贷而言,房贷利率依然处于相对高位。利差之间的空间,使得不少人将试图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从而降低贷款成本。

 

在购房者思维活跃的深圳,一股房贷转经营贷的风潮始终悄然而又隐秘的流行。“套用经营贷买房的行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没有去年同期那么公开而已。”深圳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

 

多位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相关人士亦向第一财经证实,将房贷转为经营贷的情形并不罕见,原因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客户还是基于降低贷款成本的目的,毕竟经营贷已降至了历史最低水平。



网友热评


1. 好像是现在都用经营贷贷出来还房贷了,还有国家的免息贴息贷款都用来还房贷了。

2. 我觉得如果真的想控制住不炒房,任何房子要卖时必须以买房价格出售。

3. 转经营贷的两个风险:1.被银行发现。2.转了经营贷,如果是5年期的,到期后银行不再贷款,就麻烦了。

4. 遇到三年后期满还了本金,不能在贷或者东挪西凑不够还本金才知道挖了这个坑填那个坑的焦虑。

5. 如果把房贷降低到最低点、哪还会生出这些个事?不都是为了省几个钱呀、老百姓不容易呀!



今日学法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贷款用途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明确和审查的依据。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明确合法贷款用途。借款人应按照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如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在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时,贷款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予以救济:

 

(一)停止发放借款

 

该种救济途径多用在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并非一次性给付,而是分批次多次发放,典型代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高额综合授信业务,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在银行发现借款人的任何一笔借款没用照事先约定使用,银行便可停止向客户发放后续借款。

 

(二)提前收回借款

 

提前收回贷款是贷款人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时最常见的救济途径,在实务操作中多表现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机构通过向借款人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的形式,来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宣布提前到期仅仅是对借款人与银行等贷款机构签署的合同中关于还款期限的变更,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利息计算,罚息计算等条款的效力,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向贷款机构支付利息,如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借款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支付罚息的责任。在上海银保监局发文要求商业银行严查经营贷违规入楼市中,各大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性借款违规用于楼市,采取的措施多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三)解除合同

 

贷款机构发现借款人有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形,还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予以救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意味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仍然适用,借款人除返还借款外,还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刑事责任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除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如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转借他人,牟利超过一定数额,可能会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贷款用途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借款用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等行为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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