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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爆发的两起银行使用客户上亿巨额资金质押签票案@再次重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潜在洗钱风险及防范措施浅析(2014)》

发布时间:2021-11-26 14:25:55

阅读量:12460


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迅速,年均增长率高达30%.2012年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7.9万亿元,其中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并约有50%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民间融资市场实现贴现。有关部门先后查处了“杭州900亿元非法票据案、厦门120亿元非法票据经营案、上海80亿元非法票据贴现案”等一系列金额巨大的票据犯罪案件。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诚实信用的要求,使票据流转失去真实贸易背景,往往伴随开具虚假发票、虚假工商注册等犯罪行为,潜藏洗钱风险,容易滋生大案要案,损害银行稳健发展。

一、银行承兑汇票犯罪手法分析

(一)票据诈骗

不法分子注册空壳公司,或者串通其他公司,以签订虚假贸易合同等方式从银行签发票据,往往同时签发多张不同金额票据,利用技术手段对部分或全部汇票实施伪造、变造或克隆后,再通过票据调包、偿还债务、抵押借款或贴现实施诈骗。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勾结银行内部人员,通过伪造印章、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开具无可靠资金来源甚至无法承兑的票据,骗取贴现银行资金。

(二)非法票据贴现和承兑

不法分子,特别是以票据中介公司尤为突出,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将从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以空壳公司名义贴现,并伪造交易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应付银行合规审查,再从该公司账户获取贴现资金,赚取手续费收益。

近年来,从全国破获的各类票据案件来看,个别商业银行票据承兑、流转、贴现等重点业务均存在潜在的非法环节,包含票据中介公司介入、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和贴现,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无票贴现、非实地调查等,银行工作人员未勤勉尽责。

(三)与资金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并行作案

不法分子在非法票据买卖中,较多涉及资金运作,往往会把其与高利贷等资金非法经营相结合,利用非法票据买卖和贴现套取资金,或者低价从其他债务人手中获取票据(用于抵债)或使用票据以较高价格放贷,形成非法资金和非法票据交易的恶性循环。

(四)票据圈钱

不法分子操控不同企业,包括共同控制人企业或其他串谋企业,伪造交易事实和证明材料,到一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贴现,利用保证金敞口,不断套取银行资金,用于其他活动。

当前,票据圈钱在立案侦查和司法判定上,尚存在困难和争议。一旦此类交易资金链断裂,不法分子从银行圈取的资金难以偿还,就会演变为票据诈骗。

二、银行承兑汇票犯罪蕴含的洗钱风险

当前多发的各类银行承兑汇票案件,在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加大银行现金管理难度的同时,也成为部分洗钱上游犯罪行为的准备条件或诱因,并能够为黑钱的处置、离析和融合提供途径。

(一)助长洗钱上游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我国洗钱上游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走私犯罪、依法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七种类型。从已有银行承兑汇票案例来看,司法机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犯罪进行定罪,多数定罪类型均涵盖于七类洗钱上游犯罪之中。例如,非法票据贴现和承兑一般被定以非法经营入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私人(企业)和金融机构实施票据诈骗是金融诈骗的典型手法;票据支付历来是走私犯罪的支付手段之一;在非法资金经营中,也不乏暴力追索等黑社会性质犯罪身影。

FATF新《四十项建议》将税收犯罪纳入洗钱范畴,利用商业汇票虚构资金流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类犯罪。

(二)洗钱犯罪风险

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票、流转、贴现以及承兑,来实现非法资金的放置、离析和融合,主要风险如下:

一是以非法资金充当保证金,混淆资金来源。银行为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不法分子以全部或部分非法资金充当保证金,从而完成“黑洗白”.

二是利用虚假交易转化资金性质,实现非法资金的离析与融合。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生产和交易事实,实现银行承兑汇票获取、贴现和承兑的正当性。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可以循环作案,不断把非法收入融入,并逐步离析非法所得,进而把其转化为经营销售所得的“正当收入”,实现非法资金的融合。不法分子甚至可以利用非法收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获取收益。

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反洗钱防范措施

(一)加强自身管理,增强反洗钱意识,提高人员素质,有效防范票据业务洗钱风险

在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部分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和片面追求利润的心理,而专门在信用社、农商行、城商行等小型银行机构办理贴现,逃避银行机构对贴现业务应履行的贸易背景审查等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如造成损失,可能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二)强化票据业务客户尽职调查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不仅应审核贴现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应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原件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资料,特别要认真核实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资金来源,尽可能深入掌握异常票据活动的背景和交易真实性;对陌生的、规模较小的、外地的、风险较高的票据业务客户加大监测审查力度。

(三)加强对非法票据贴现业务异常交易分析识别

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往往涉及设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背景合同及开具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对涉及此类违法客户,银行可建立黑名单制或风险等级制,加强监测,防范资金安全,并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信息来源:大连市银行业协会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dba.org.cn/NewsView.aspx?nid=1012&tid=8)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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