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白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一份会员服务合同,并分期支付服务费,共计68800元。合同约定该婚介机构为白女士提供一对一沟通、情感咨询与辅导等服务,可以根据白女士的档案制订征婚方案,并根据白女士的择偶标准安排约见符合其标准的男士。
若白女士与该婚介机构的推荐人选在服务期内结婚,可返还现金6.8万元,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若该婚介机构推荐的候选人不完全符合择偶要求中约定的标准,但白女士认可完成约见的,则视为该婚介机构完成了一次约见服务。
另外合同载明了白女士的自我介绍和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5岁女儿等;白女士的择偶标准为:年龄范围30-40岁,身高范围172-180厘米,学历本科以上,收入年薪40万元以上,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未育或离异不带孩子,要求有房;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该婚介机构共为白女士安排了14次约见,白女士也认可并完成了约见,但该婚介机构安排的部分男士并不符合白女士告知的择偶条件,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经济条件不符合且向白女士提出借钱要求的、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身体患有疾病且不适宜结婚、男士不能接受女方带有小孩等。
白女士进行约见后,多次向该婚介机构反馈情况,表达不满,但该婚介机构并未改正。合同期间,因疫情以及脚受伤治疗等原因,白女士曾向该婚介机构提出中止合同、期满后顺延等要求,但该婚介机构一直未予改进,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白女士将婚介机构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68800元,并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婚介服务的评价往往具有较强主观性,故在评判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察。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该婚介机构为白女士提供了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白女士的择偶条件为客观条件,该婚介机构根据白女士的要求向其推荐男士,白女士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白女士的主观感受,因此白女士不满意该婚介机构推荐的部分男士并不代表该婚介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
另该婚介机构虽然为白女士提供了14次的约见服务,但其推荐的部分男士在客观条件上明显与白女士择偶要求不符,且存在被推荐男士明确表示没考虑好结婚、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情形。
此外,因疫情以及白女士脚受伤需要治疗等原因,白女士曾提出中止合同、期满后顺延等要求,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责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定该婚介机构返还白女士服务费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CCTV今日说法、长沙芙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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