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6万元买的房子
十五年后拆迁获赔419万
这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好事
可没想到的是
当年的卖家竟反悔
认定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
这拆迁款难道就“泡汤”了?
图片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魏某丽考虑到孩子渐渐长大,在住的房子有些小了,恰好手里也攒了一些钱,便想要换套大一点的房子。
某天,魏某丽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觉得还不错,于是联系上了卖家刘某云。刘某云的丈夫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几经治疗依然没挽留住生命,为了给丈夫治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下了一笔钱,家里的小儿子又还要读书,靠她微薄的工资,根本难以负担这一大笔的支出,所以她想到了卖掉家中的老宅院来还债。
老宅院一共547.68平方米,刘某云报价155000元。魏某丽看了房子觉得还不错,决定买下房子,因为对刘某云的同情,还加了5000元凑够了16万。
交易完成后,两家各忙各的生活,此后的十五年内都没有交集。魏某丽这边自然是住进了新买的房子,而刘某云也拿着卖房款还了债,又用剩下的2万多在自家承包地盖了4间大棚房住。
然而,没想到的是,因为十几年后的一个项目,两家再次有了交集。
2017年10月,老宅院所在的区域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拆迁。根据初步估算,那套房子至少能够拿到41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还没等魏某丽从拆迁的喜悦中缓过来,就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刘某云及其两个儿子将她告上了法庭。
刘某云的诉求是,她与魏某丽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魏某丽返还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
原来她们的买卖是有问题的。
魏某丽是城市户口,但刘某云家的老宅属于农民住宅。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刘某云认为,自己完全可以依法要回房产,但她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魏某丽当年和她一样,不清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现在她可以退一步,不说把房产全要走吧,起码拆迁款得分个一半。
按照刘某云的说法,魏某丽应该至少分200万元给她,但魏某丽怎么肯呢?虽然有城镇户口买农村房屋情况,但她认为,自己当年和刘某云都对相关法规不清楚,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自愿、公平交易签订的,更何况这么多年过去了,自己于情于理都是默认的户主,房产跟刘某云再没关系,买卖合同也应该视为有效。
对于本案件, 有网友表示: 卖家违背契约精神! 也有网友表示: 一分钱都不应给! 还有网友表示, 合同确实无效, 但是一码归一码:
就本案而言
卖家到底能否要回拆迁款?
这份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
法院判决
从整起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支持刘某云显然对魏某丽不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院决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买家购买房屋后没有进行翻建、扩建,可以按照过错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如果有翻建、扩建,则要保护购买人翻建、扩建的利益。
根据这一原则。魏某丽购买房屋后,自己出资扩建的284.81平方米的有证房屋产生的拆迁收益,应归魏某丽所有。原有交易的两栋老房子,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割,法院判定的这个过错比例是:魏某丽享有70%份额,刘某云享有30%的份额。
2018年12月18日,根据上述依据,法院判处所涉4195759元的房屋,魏某丽享有其中的3822836元,刘某云三人享有372923元,驳回其它诉求。
文章来源:《今日说法》、广州普法、中国普法、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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