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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批复文件就征收怎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1-08-30 13:52:59

阅读量:11646



近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该《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其中,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这块备受广大老百姓关注。其中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就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第二十六条到三十二条就土地征收程序两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1、由相关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流程如下: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来看,在土地征收报批阶段不仅减少了审批层级,还简化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同时,还明确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另外,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土地不合法

不过,不论报批程序怎么变,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在占用普通的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之前都需要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这是永远不变的。而且,只有审批通过了,获得了相关的批复文件,才能启动建设行为。

若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是报批了,但还没有拿到相关的批准文件,擅自占用村民的土地进行建设,那么这就属于未批先建,是不合法的行为。

此时,老百姓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他们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若反映后有关部门未组织人员处理,那么老百姓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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