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们人类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赖以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所以我们应当要好好地珍惜。但是近年来,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需要占用土地的大型建设项目,或是占用土地发展养殖业的,占用土地的主体常常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法建设,侵害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但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甚至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处罚,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着被拆的局面或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早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近日发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再次加大,大幅度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下面我们就结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来看一下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至六十一条就土地违法处罚做了详尽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就是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在耕地上建房、取土地、发展养殖业等,那么若不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那么就是按照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改正或治理的,那么同样也会被罚款,严重者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点来说就是,需要临时用地的,在用完之后需要马上恢复土地原状,如果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那么在不限期拆除的情况下,则会被处5倍以上或是10倍以下的罚款,并且逾期不拆除的,还会被法院强拆。
第五十四、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就是说,非法买卖或者是通过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将原有的罚款非法所得50%以下,调整为罚款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是在耕地上建房、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导致土地荒漠化的行为,将由原来罚款耕地开垦费两倍以下,调整为罚款耕地开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对破坏黑土地等段质耕地的,还会从重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的,或没有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那么则会按土地复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临时用地一年内不复垦的,则会按照非法占地处罚。
除此以外,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条还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即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那么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进行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将按照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进行处罚。
从上以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做了较大的调整,以非法占用土地为例,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这意味着非法占地一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0余万元。
对此,律师要提醒大家,不论是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土地征收,还是村民、企业占用土地发展养殖业,建房,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否则将面临着巨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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