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69
原本一墙之隔的邻居,
因为宅基地闹上了法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邻里关系恶化?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一墙之隔的邻居,2005年12月29日,县政府依法将与被告相隔一个老胡同的宅基地确权给原告使用。原告在上面盖有三间堂屋,三间东屋,在院落的东北角留有一处约20平方米的空闲地存放杂物。2020年春天,原告去外地儿子家居住,被告趁原告家里没人,占用原告东北角的空闲宅基地垒盖了大门垛,将原告在东北角约20平方米的空闲宅基地侵占为己所用。原告回来后多次找村委会人员协调让被告返还占用的该处宅基,被告拒不同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经村集体依法取得,并经县政府批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被告在未得到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使用的宅基上垒建门垛及其占用原告宅基地放置杂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宅基使用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一、由被告十日内拆除占用原告宅基地上垒建的门垛(南北长38厘米、东西宽37厘米、高272厘米);
二、由被告十日内返还占用原告的空闲宅基地(约2.8米x5.7米)。
农村居民在建房的时候,不应随性而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违法的行为。如不遵守相关规定,不但会给邻居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影响邻居间的和睦相处,而且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来源: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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