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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整合!征地拆迁中这三种陷阱你常遇到!

发布时间:2021-04-22 08:55:41

阅读量:13396


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常常会使用一些手段以达到拆迁最终的目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征收方会常使用哪些手段?


一,以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促进拆迁其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俨然成了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实践过程中,有许多拆迁区域客观上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并存,但是拆违和拆迁显然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两者在处置层面也并非是“并存”。


合法建筑在拆迁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区的地方规章,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是先认定后处置。因此从以上相关依据来看,二者实质上是完全独立的程序和法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完成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以及处理之后,才能决定对其是否予以补偿,予以何种程度的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常常有拆迁方向当事人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


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仔细审核房屋具体情况。而“程序合法”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被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查处和相关赔偿损失。

二、以专项行动促进拆迁


所谓的“专业行动”多是以环保的名义展开的,比如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行动等。对于这类行动,其特点是具有比较强的临时性,一旦启动就会依托红头文件而雷厉风行的推进拆除工作,导致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任何的应急时间。不过即便是因环保关停,也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环保整治中,环保治理行动未必都要拆除关闭,有的完全是可以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等方式予以解决的。因此当遇到因整治环保而被要关停养殖场等企业时,一定要先弄清楚其中的拆除情况。


三、 以拆危促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下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实践过程中,好多地方频繁出现将好端端的房子纳入到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的范围之类,对此人民群众反映极大。如果说房屋纳入到棚改、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


关于危房的认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才能申请,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且法律并未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的权利。


实践中,像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通常都有“快速绿色通道”可走,很容易会将非棚户、非危房的建筑据此对待。因此,当征收方告知你房屋是危房的时候,很有可能是行政权力有所滥用,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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