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庭外和解,但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庭外和解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案件简介】
受害人:汤某,男,1979年12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龙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人。
2014年9月8日0时58分许,龙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东门中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晒布路路口时,因停车起步后疏忽大意导致其车头与在机动车道内由罗某驾驶的电动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及电动车上乘客汤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与罗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汤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汤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8天。出院医嘱:全休半年,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建议陪护1人,加强营养。2014年12月1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汤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汤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汤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汤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开展诉讼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汤某与肇事方龙某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本次事故导致受害人汤某的赔偿项目总额为150280.43元,此费用是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伙食抚养费、交通费等一切人伤费用,并考虑已经垫付的医疗费抵扣等问题后的实付金额。
二、上述赔偿金是对本次事故所造成汤某人身损害的一次性的、终结性的赔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龙某及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此终止,汤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再向龙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国晖南宁律师点评】
实践中,受害人大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即使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容易损失赔偿款,更何况受害人如果选择庭外和解。经验表明,庭外和解,有无律师介入,索赔结果有天壤之别。
本案中,受害人汤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最后获赔了150280.43元。依据事发时深圳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来看,受害人汤某庭外和解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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