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伤害称之为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得到保障,继而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务、承包、代理等关系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致使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不占少数,往往是与职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相关联。
因此,一般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前提,但也有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有着具体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认定、不得认定工伤的三大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就是所谓的“三工”,是认定工伤审查的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和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案例1
法官说法: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一般是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也应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公司虽未要求小明加班,小明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自愿加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因其是在从事本职工作,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明在加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否则应认定属于在工作时间受伤。
案例2
法官说法:工作场所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小明摔伤的地点虽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但其是受老板指示驾驶车辆去接外地客户,从办公楼至停车场之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应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受伤。
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时,往往需审查所受伤害是否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致,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职工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工伤范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3
法官说法:对此,不能对“工作场所”进行机械的理解,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另外,上班打卡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4
法官说法:因小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产生纠纷受到他人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若来访人员事后对小明怀恨在心,在其回家的路上伺机报复致使小明受伤。小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产生滞后性,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若伤害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工作原因,认定属于工伤更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当然,若因私人恩怨引起,则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4.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对于职业病的认定一般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结论为准。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若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需考量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即职工对交通事故产生负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那么,对于“上下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有着详细的界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5
法官说法: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小明早退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工作纪律,并不能改变其下班为目的的事实,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过错而剥夺其享受工伤待遇资格,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为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小明受伤应属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的发生不要求工作原因引起,因个人身体原因也可认定为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2、其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应当或视同认定工伤的要件,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审查是否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以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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