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某日凌晨3时,被告人雷某回家途经某超市门口时,看见门口右边约四米处超市建的铁棚下的三轮车旁有用蛇皮袋装的两袋硬币,雷某环顾四周发现没有人,就将两袋硬币提回家准备自用。随后,超市老板徐某从超市出来发现硬币不见并报警。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雷某之妻张某将两袋硬币归还了徐某,徐某对此表示谅解。经核实,该两袋硬币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中,对于雷某“捡两袋硬币”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财物事实上已经脱离了他人(失主)的支配与控制,不构成盗窃罪;进而认定两袋硬币为遗忘物,但雷某将其拿走后如数返还,也不构成侵占罪。综上所述,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剖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雷某应当知道这两袋硬币是有主人的,可能是楼里面的人或超市里的人落下的,那么这两袋硬币在雷某的视角里至少可以构成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雷某将其拿走属于侵占遗忘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若事后拒不归还可构成侵占罪,但本案中雷某事后已将财物如数返还,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在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发现,被害人徐某的两袋硬币被整齐的放在距超市大门约四米处的自建的铁棚下的三轮车旁,而徐某仅离开几分钟到超市内的仓库骑摩托车,期间雷某经过此路段遂将两袋硬币提回家自用。笔者认为,根据两袋硬币放置的时间、方式、地点位置、包装状况,基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和认知水平,不会判断该硬币是他人的遗失物或遗忘物,应该属于受他人控制的财物,进而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由此可知,雷某主观上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客观上在环顾四周无人后将两袋硬币提回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雷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基于雷某当日便将财物如数归还给失主,并得到对方谅解,且系初犯,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雷某构成盗窃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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