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时只想着帮朋友渡过难关,谁曾想这一帮竟成了犯罪。童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并不是被执行人,只因把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朋友”汪某使用,而构成犯罪,被法院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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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16年,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到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件标的额共计115万余元。2016年,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到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件标的额共计1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汪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和9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某两次被安吉法院司法拘留15日。期间,汪某始终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然而,自称没有履行能力的汪某却在2017年年初联系上了好友童某:“我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也被冻结了……”
汪某表示想借用童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
面对交情甚厚的多年好友,童某答应了汪某的请求。此后,汪某使用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累计收款数十万元。
但汪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最终还是败露了。今年3月,汪某、童某被安吉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最终,安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只是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等
童某为什么会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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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被告人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而被告人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汪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汪某使用,帮助汪某逃避法院执行,与汪某系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官提醒,遇到亲戚或朋友是失信被执行人,而且规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出于私人交情为其提供帮助。应对其加以劝导,晓以利害,鼓励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尽早脱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出一份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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