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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劳动纠纷怎么办?河北这样解答

发布时间:2020-06-15 10:10:12

阅读量:13372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如何掌握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

答:政策落实与法律适用相统一。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文件,精准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多元化解纠纷。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利益平衡,保障合法权益。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既要充分考虑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又要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利于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既要依法依规仲裁和审判,又要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密切协作配合,优化裁审效果。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各负其责,将本单位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加强分工协作,及时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开辟“绿色通道”,合理认定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发挥“互联网十仲裁、诉讼”作用,提供“不见面”仲裁和司法服务。


2、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因疫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掌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5、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灵活上班或办公的,如何掌握劳动报酬标准?

答: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按在岗工作支付劳动报酬。

6、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如何掌握工资标准?

答: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7、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掌握工资标准?

答: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其中;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企业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但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

8、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如何掌握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如何掌握?

答: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1月24日至26日为法定休假日,应当按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费;1月27日至2月2日为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

10、新冠肺炎患者结束治疗后的隔离观察时间,或劳动者根据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从外地返岗先行隔离观察14天期间,劳动者主张待遇的,如何掌握?

答:上述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灵活上班的,可根据本解答第5条处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参照本解答第7条处理。

1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控措施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的,能否支持?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卫生防疫、商业流通、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应落实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未提供政府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防护措施,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应视劳动保护必要性酌情决定。

12、因疫情待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安排待岗未经过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安排无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的是否支持?

答:企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导致劳动者待岗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的是否支持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13、具备复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复工返岗,如何处理?

答:具备复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主动劝导劳动者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及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

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根据《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免责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免责事由不成立的,应予支持。

15、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6、企业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17、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18、受疫情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中止?

答:可以中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可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的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可适用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

19、解答如何执行?

本解答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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