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做为律师,他的执业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公民,杨威履行宪法权利的行为亦应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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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被以寻衅滋事刑拘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我是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律师杨威的妻子,非常抱歉在此刻打扰你们!但是我想,如果你们花几分钟时间了解一下我丈夫所遭受的不公,我或许会得到你们的一些谅解。
杨威于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四川省凉山州的警察在内江市威远县拘捕,翌日上午10点过我接到通知说他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叫我到成都人民公园一家酒店拿东西。
事发之后据我所知,事情原委系:2019年中,西昌一开发商与凉山州官方因为招投标项目评标报告逾期未公示,进而获取了凉山州发改委相关人员接受企业主宴请的相关证据。其找到杨威并告知此事,请求杨威协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目前杨威已被西昌拘留所扣留一个星期。他从警方得知一些之前亳不知晓事宜)
凉山州纪委的通报
作为律师,杨威出于朋友之间的道义,介于当事人所告知的情况做了一定程度分析,他应承了协助。哪知此事发却牵连其他一些问题出来,他本人也被牵连其中。做为律师,他的执业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公民,杨威履行宪法权利的行为亦应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在杨威协助举报之后,2019年9月23日,四川省凉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凉山州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凉山清风”发布消息称:对“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相关情况,州纪委迅速调查核实,反映情况部分属实,相关人员涉嫌违反党纪,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
杨威的妻子质疑:只有背影没有背景的律师就该被人拿捏吗?
举报的事项经凉山州纪委核实“部分属实”,至少证明了杨威所协助的举报事件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我深信杨威慎重地审查了相关证据,我亦深信,即使举报事项和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瑕疵,那也不是杨威故意为之,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对他的刑事拘留,毫无无疑系无理地压制和打击报复之举!
12月5日,有相关的部门及律师已到西昌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但至今未果。因此事牵连杨威已经近3个月没回家,对其生活和工作已经严重影响。我作为他的爱人整天提心吊胆、以泪洗面度日,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平时的精力就是照看我和杨威的两个孩子。杨威突然被带走,孩子见不到父亲,作为母亲的我,瞬间不知如何向孩子们解释,至今还瞒着其70几岁的老母亲,他父亲刚去世两年多,母亲刚从悲伤中缓过些神来,目前已患严重的神经衰弱。我不知时间久了没有儿子音讯她是否能再次承受打击。我面对孩子时要强颜欢笑,还要想方设法隐瞒老人,若我也坚持不住倒下了,我们这个家就完了……但我深信,他们的父亲没有犯罪,只是做了一名普通律师、普通公民应当做的合法行为,只是尽了一个人的良心。他们的父亲没有错。我只能希望孩子们坚强,用一颗宽容和正直的心接受父亲的遭遇、接待别人的目光……我也不能倒下,他受冤我得为他申诉,他的母亲和孩子我还得肩负责任。
我以一名无辜律师的妻子的名义,敬请您们的垂注!不胜感激!
杨威妻子
成都杨威律师被四川凉山州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一案又有新进展,据澎湃新闻今日报道,在被刑事拘留期间,杨威律师从看守所内向多位发布了杨威律师被刑事拘留消息的微博、微信的律师同行打来电话,内容都是请发布者删除所发贴子。不少律师戏称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通讯权利被杨威律师率先实现了。
据该报道,杨威律师此次被刑事拘留的原因,系因其当事人网络举报凉山州当地官员接受宴请之事,凉山州公安认为“当地已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处理,但地方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而杨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同时,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关于举报发改委官员接受宴请的事情,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当地已经作出了处理。”
从新闻报道来看,杨威律师没有任何问题,更不构成任何犯罪,即便所谓的寻衅滋事是一个万能罪名,也没有办法把杨威律师装进口袋。
首先,杨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举报,没有任何问题。《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其次,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已经表明“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也就是说杨威律师的当事人举报的事实本身是存在的,并没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也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也更加表明了当事人的举报属实。在此铁的事实面前,非但杨威律师、甚至连早在九月份就被抓捕的他的当事人,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因为依据司法解释,与网络有关的寻衅滋事犯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现在,凉山州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自己都说“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那举报人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
第三,凉山州公安局以“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杨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为主要理由刑事拘留杨威律师完全站不住脚。哪部法律要求举报人必须出于“单纯”的目的才能举报?如果都要求举报人必须“单纯”才能举报,那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利于何地?难道可以给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利人为设置一个“必须单纯”的前提吗?拿好处怎么了?律师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怎么就成了“拿了好处”?只要当事人说的是事实,“参与炒作”又怎么了?“推手”又怎么了?自己的官员做下了丑事,还不让人说了?别人不公开举报你不搭理,公开举报后查实了,处理了相关官员,现在觉得丢了面子,搞秋后算账来了?
第四,鉴于当事人举报属实的铁的事实,所以杨威律师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过于显然,我认为凉山州的有关人员,应该去学习一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九条“寻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防备自己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青石
2019年12月9日
来源 | 青石律师 杨威妻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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