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卢某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卢某明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6000元以及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7000元,另须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桑湖管理站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明先后驾船到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西湖区域,卢某勇将随身携带的两包毒药“呋喃丹”投撒在该区域的湖水及浅滩中,卢某明见儿子投毒便进行了制止。然而,卢某勇不听父亲劝阻,更反过来要父亲“帮忙”。卢某明便与儿子一起投撒剩余的毒药,最终致52只野生鸟类死亡。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明投案自首。8月8日,卢某勇向君山法院履行款专户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26000元及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人民币7000元。
经岳阳市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死亡的52只鸟类中3只为雄性绿头鸭、3只为罗纹鸭、4只为绿翅鸭、12只为斑嘴鸭、30只为翘鼻麻鸭,均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亡的鸟类的食囊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非法猎捕的52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6000元(500元/只),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卢某勇明知呋喃丹系毒药,在经卢某明的制止后仍继续投撒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观恶意明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某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够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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