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摘自澎湃新闻“一号专案”微信公众号(ID:yihaozhuanan),记者王选辉
“他既然敢拿,就一定要把事情搞清楚”、“我让小宋加班加点,赶紧把判决下来”……听到这些录音,朱俊龙大吃一惊,然后迅速与自己被再审改判败诉的案件关联在一起。
2009年,39岁的朱俊龙踌躇满志,拿下被不少人看好的新洲银宽世纪城项目。此时的他,是武汉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公司”)总经理,同时还是武汉市新洲区政协委员、区工商联执行委员、邾城街工商联副会长。他的姐夫张红艳担任公司副总,和他一同管理着公司200多名员工。
因为遇到经济危机,此前与银行约定的贷款未获通过,朱俊龙找到张红艳的姐夫罗国华借款400万元,约定两年利息330万。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双方在借条上写:借款600万,利息130万。
朱俊龙称,400万借款到账3个月后,罗国华就提出将其作为大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这令他不解。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在《关于罗国华与朱俊龙经济纠纷受案情况的调查报告》中称,罗国华曾表示:“我要的不是股权,要的是我借的400万本息到位。”
2009年4月23日,朱俊龙和张红艳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等一系列协议和文件上签了名。次日,海源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了上述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罗国华为股东。
“他也算是和我有点亲戚关系,觉得应该不会骗我们,又说只是走下形式,所以让我签什么我签什么。”朱俊龙说,他两天内签了数十份协议材料。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罗国华成为占公司65.6%股份的“大股东”。此后,罗国华开始要求由其行使董事职权,遭到朱俊龙和张红艳的反对。
2009年10月29日、2010年5月12日,罗国华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朱俊龙抽逃出资、挪用单位资金、侵占等犯罪行为。2010年5月23日,朱俊龙报案称,罗国华诈骗其公司870万(未遂)。
新洲公安分局在上述调查报告中称,“罗国华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利用了与张红艳的亲情关系,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取得了形式上的股东身份。”报告认定双方都不构成犯罪,分别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终审胜诉后:省检抗诉,省高院改判
有了上述经历,朱俊龙认为自己“看清了罗国华鸠占鹊巢的野心”。随后,他向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此前签的一系列股权转让等协议,称罗国华采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
2010年11月18日,新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真实目的是掩盖双方的高息借贷关系,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规定,为罗国华的借贷本息消除法律上的保障,而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更不是债转股。故作出判决:认定朱俊龙、罗国华和张红艳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罗国华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随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新洲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朱俊龙、罗国华和张红艳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罗国华再次提出上诉。2012年7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罗国华的上诉,维持原判。(赞)
朱俊龙说,终审判决作出后,自己就向罗国华打电话、向其公司发传真,通知他来结算400万借款及利息,双方就此结束借贷关系。“想不到他一直不给答复,此事就此搁置了。”
2013年9月,朱俊龙接到了湖北高院宋攀法官通知说:“这个案子因为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目前由高院再审,请准备应诉。”
“抗诉再审?”听到消息的朱俊龙很意外,不得不准备开庭。
2014年3月31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罗国华与朱俊龙、张红艳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决议等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决定,应依法认定为有效。”撤销新洲区法院一审、武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朱俊龙诉讼请求。
湖北高院判决下来后,罗国华据该判决起诉朱俊龙损害公司利益,收到一系列的裁定书后,朱俊龙近亿元资产被查封。
行贿录音透露行贿经过
2014年7月的一天,多处申诉无果的朱俊龙正在办公室里发愁,一公司员工突然送来一份U盘,“给U盘的人说很重要,可能对我们有帮助。”
朱俊龙打开这个神秘U盘,发现里面共有十余段录音,并听出是罗国华和伍治良两人的对话,透露了二人行贿法官宋攀的经过。
湖北高院再审上述股权纠纷案时,伍治良为罗国华的代理律师。
公开资料显示,伍治良系湖北武穴人,1996年获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2004年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获华东政法大学商法方向博士后。
澎湃新闻注意到,伍治良的履历涵盖体制内外,曾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后调岗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该校法学院副教授,同时在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当兼职律师。
在录音中,伍治良称,负责该案审理的湖北高院法官宋攀是他的学生,自己是长期做这个的。
录音中,两人多次商谈,由罗国华出钱,伍治良拿钱“打点”宋攀等相关人员,同时还多次谈到案件的进展情况。
伍治良在录音中称,“我都已经把庭委会的讨论意见和你说了,工作要快一点做”、“合议庭、庭务会的讨论意见,是对我们有利的,昨天小宋(宋攀)已经给我讲了,早点快马加鞭让他没有喘息之机。”
而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均属于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朱俊龙拿到的其中一段录音显示,罗国华称送出的钱已经突破70万,希望伍治良把重点事情跟他们交代清楚。在送钱数目上,双方起了一些争执。罗国华表示自己舍得花钱,只是希望每次花钱要把针对性的问题解决好。而伍治良认为这是对他的不信任,“这个已经到手的‘鸭子’,何必要出来个什么差错呢?”
“我原来就是这样一步步被‘卖掉’了。”谈到这些录音,朱俊龙气愤地握紧拳头。
录音提供者:是罗国华自己录的
在武汉一小区内,澎湃新闻见到了将录音提供给朱俊龙的刘闯(化名)。过去的数天,他的手机多处于关机状态,“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种不明来电骚扰。”
刘闯原是罗国华公司的员工,罗国华去很多地方办事都会带着他。“罗国华是特别谨慎的一个人。”刘闯说,平常下楼吃个饭,他都将自己的办公室门反锁,只有他一人有钥匙,U盘则放在包里,长期不离身。
刘闯说,在朱俊龙这个案子中,他多次跟着罗国华一同给伍治良送钱,其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停车场处送钱次数最多,有时则在一些高档餐厅。“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停车场,罗国华和伍治良两辆车并排,下车后先给钱,然后再谈这个案子的情况。”
刘闯发现,罗国华在去和伍治良见面时,下车前会按下录音笔的录音键。为什么办事要录音呢?刘闯一开始也很不解,后来他慢慢明白了。
刘闯告诉澎湃新闻,罗国华曾经私下说,“你们拿我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刘闯认为,罗国华想利用录音抓住别人把柄,如果别人没有办成事,就可以拿着录音威胁对方退钱。
令罗国华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原本来防备他人的录音,却成了暴露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证据。
刘闯称,法院查封朱俊龙的某处楼产时,罗国华将U盘交给了他,写了一份律师函和委托书,让他到工商局帮忙办一份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即将查封的这栋楼,有一名业主吴琦(化名),是刘闯的老乡和朋友,同时也是朱俊龙公司的员工。如果该楼盘被查封,吴琦将无法顺利办理房产证。
吴琦称,刘闯拿到U盘后,就把他喊去家中,两人听完这些录音后,拷贝了一份到另外一个U盘里,送到了朱俊龙手中。
“我看不惯他们这样搞,能做的只有这些。”刘闯直言,自己是小老百姓,也担心被打击报复。
把录音送出去后没多久,刘闯就从罗国华所在公司辞职。后来咸宁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刘闯配合调查,“我把所知道的事情如实的说了。”
刘闯说,他最近总会接到一些莫名的骚扰电话,家人对他的安危也很担心,但他自己并不后悔做了这事,“如果案子开庭,需要证人,我可以出庭作证。”
湖北高院法官涉枉法裁判、受贿罪被公诉
朱俊龙向纪委等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后,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介入此事调查,随后,湖北高院法官宋攀、律师伍治良以及罗国华被同案公诉。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了解到,2014年12月10日,宋攀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被咸宁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8日,伍治良因涉嫌行贿罪被咸宁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湖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5日,罗国华因涉嫌行贿罪被咸宁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湖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了解到,检方控诉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伍治良与罗国华多次商议,由罗国华出资、伍治良负责“打点”审理此案的宋攀等相关审判人员。
2016年4月11日,咸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咸宁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下属的崇阳县检察院。5月底,崇阳县检察院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罗国华取保候审期间,朱俊龙曾被多人殴打,经司法鉴定为打成轻伤二级。朱俊龙称,这些人系罗国华组织人员打击报复,打人时罗国华本人就在现场。但该说法尚未获得证实。目前该起故意伤害案正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调查。
2016年8月22日,澎湃新闻从崇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近期法院将会开庭审理此行贿、受贿案,具体开庭时间还未确定。湖北省高院和湖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均以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为由,拒绝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袁桂君向澎湃新闻表示,伍治良目前仍是该院的教师,但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给他排课了。目前案件还没得出定论,最终如果法院判决其有罪,学校方面肯定会作出相应处理。
湖北省检察院曾内部自查
王海斌原是湖北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曾分管朱俊龙和罗国股权纠纷案抗诉案。今年年初,王海斌从湖北省检察院辞职,目前正在一家律所上班。
有传言称,王海斌因为办理罗国华这起案件受贿被免职。王海斌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应称,这起案件确实属他分管,但他并不是直接承办人,“该查的相关部门会去查,我问心无愧。”
对于自己的辞职,他表示和此案并没有关系,“趁着年轻还可以出来干,辞职时领导还挽留过我。”
王海斌说,这个案子被指出可能存在问题时,湖北省检察院曾经进行过内部自查。
“可以确定的是,伍治良本不得作为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王海斌说,最早湖北省检察院收到这个案子的抗诉材料时,所有的材料文书上都没有伍治良的名字,申诉书上面也没有,想不到他后面成了案件的代理律师。
王海斌说,由于伍治良曾经在湖北省检察院工作,按照任职回避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于朱俊龙而言,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法院能尽快把被查封的资产解封,“这样我就能发出去工资,楼盘里的业主也能办上房产证,生活恢复正常。”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符合案件再审条件。
朱俊龙说,“依然相信法律,也相信法律会最终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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