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既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长期以来各地司法实践不一,分别采取不同的救济模式,小编整理近年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赌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赌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
(2015年12月24日)
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要注意保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016年11月30日发布)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相关案例
1.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9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在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泗阳蓝祺服装公司诉张桂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赔偿费用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案号:(2010)中民终字第099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工伤,可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博白县那林镇卫生院诉黎雪芳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致损,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向第三人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2)玉中立民终字第159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除医疗费外,单位不因第三人已赔偿而免除其应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海城市亿达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诉苏振伟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第三人已赔付医药费等损失的,劳动者除就医药费外其他部分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系两个法律关系,第三人赔付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2014)海民一初字第34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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