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以案释法: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却不报、谎报,就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2-02-08 09:00:01

阅读量:21136

案件回顾

郝某强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2012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元创办的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了某露天矿洗煤厂的维修业务,由于李某元平时对维修工人安全生产不加强管理教育和培训,2013年2月3日18时左右,其维修工人刘某不遵守操作规程,不系安全绳,在露天煤矿洗煤厂原煤仓检修作业时死亡。事故发生后,作为洗煤厂的单位负责人郝某强、孙某没有向相关单位进行报告。案发后,由被告人李某元所在公司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民事损失9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郝某强、孙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元身为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露天项目经理,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工人在实际工作中不遵守操作规程,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强、孙某身为露天煤矿洗煤厂的负责人,负有报告责任,却没有向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元、郝某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妥善处理,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了谅解,对三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强、孙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元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2014年4月10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郝某强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孙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系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②,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或谎报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不报或者谎报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在有条件报告的情况下,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其中,“谎报”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故意隐瞒事故真相,对安全事故进行压级报告,将本来属于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报告为重大的安全事故,或者是报告为一般安全事故。二是隐瞒真相,对安全事故进行夸大报告,将本来属于一般安全事故的情形报告为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是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

根据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转自安全执法

来自:仟律网

2068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以案释法:负有安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律师解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后欠的钱会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清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时间:2022-06-09 13:47

1346次阅读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1、签订入股协议书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签订入股协议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

时间:2022-06-09 13:44

2041次阅读

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除支付补偿金之外,还要同时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时间:2022-06-09 10:51

924次阅读

企业怎样认缴出资

企业怎么认缴出资?

律师解答 企业认缴出资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时间:2022-06-09 10:47

982次阅读

企业增资程序怎么走

企业增资程序怎么?

律师解答 公司增资程序:1、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增资,然后和新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书;2、股东按照认缴的新增资本进行出资;3、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变更登记完成,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时间:2022-06-09 10:45

1198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最高院裁判观点: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认定最高院: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告诉你答案【公司法务】股权回购方案是否完全不可调整【公司法务】华为的企业法务观“腾讯与老干妈合同纠纷案”看: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公司被起诉了?法务要做好这十件事,不用慌!“腾讯与老干妈合同纠纷案”看:公司法务做好合同审查的10条准则公司法务,为什么老板认为你不如律师专业?【律师解读】集团公司的法务秘诀两公司重名,不在一个区,原公司能否要求侵权赔偿公司法务,必须懂战略!公司法务|如何为企业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公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干货丨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学会合同审查三步法我的公司有法务,为什么还需要法律顾问?最高院:没有律师资格的人,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企业设立股权质押实务问题解析中小型企业为什么更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必须懂战略!企业法律顾问能带来哪些好处?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欠条,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多重要?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上班时间睡觉被辞退,法院如何判?|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法务人员必看)!法律顾问律师//合作开发房地产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分【公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什么?【公司法务】未经合伙清算索要投资款可否得到支持公司注销背后的这些法律风险,你需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最高院案例: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之条件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